律师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律师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2014-11-30 来源:http://www. 作者:admin首先,传统观念的影响是阻碍这一制度发展的思想根源。
因为多年来人民已经形成一个普遍认识——有纠纷,上法院;找律师,打“官司”。即使不起诉,人们也习惯于找相关行政部门、信访部门反映问题,请求解决。而且因为律师在传统业务上都是作为一方的代理人,维护的是利害关系一方的利益。所以人们都习惯的认为律师不具备中立性。即使将纠纷提交给律师处理,他们也很难打消顾虑,律师在调解过程中稍有差池,就会被当事人误判为偏袒某一方。而且在日常的普法宣传过程中,相关宣传部门也没有全面综合地向群众宣传解决纠纷的方式,大部分是一味地强调诉讼,而忽略了调解制度的存在和其价值。所以律师调解制度在人们观念还没有普遍转变前,开展调解工作自然有很大难度了。
其次,律师调解协议的效力及执行力没有相应的公权力保障。这是律师调解制度目前面临的制度问题。当事人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只是解决的过程,最终能不能执行才是纠纷是否圆满解决的标准。而目前相关法律仅规定了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和调解书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其他社会调解机构的调解协议仅仅具有一般合同的效力,不具有国家公权力的强制执行力。因此,人们在权衡这一执行风险时,往往还是选择法院、仲裁委员会来解决纠纷。
第三、律师调解制度目前还面临着律师资源的问题。一方面,律师调解要求律师不仅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技能,还要求调解律师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能灵活娴熟地融合法律、道德、风俗、习惯,并能有效的说服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共识,这不仅仅是单纯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就能做好的工作,这是需要具备较强综合能力和丰富社会经验的律师才能胜任的非诉讼法律业务。而目前我国大多数律师的知识结构单一,都是经过高等法学教育踏入律师行业的,虽然他们有比较深厚的法学专业功底,但缺乏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复合的知识结构。
另一方面,律师调解目前的收费尚未形成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律师调解业务现在还处于开拓阶段,这方面业务本身也少,而且调解收费一般也低于诉讼业务,所以但凡有专攻、有高收入的律师也不愿涉足律师调解工作。这就导致了律师调解制度的律师资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