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机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综述
全国工商机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综述
2013-08-29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admin亮剑执法护公平——全国工商机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综述
“如果把《反垄断法》比喻成一把宝剑,这5年来,工商部门通过制定配套规章制度打磨宝剑,通过查处大要案件对垄断行为适时亮剑,通过培训专家人才养护宝剑,让宝剑的价值在执法中不断体现。”近日,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在中国竞争政策论坛上的一席话,形象地概括了工商机关5年来在反垄断执法效能上的提升。
磨剑:制定配套规章制度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适应反垄断执法需要,国家工商总局2009年组建了反垄断机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具体负责查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参与反垄断立法等方面的工作。随后,各省、地市、县级工商机关相继组建竞争执法机构,负责辖区执法工作。
《反垄断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反垄断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及时启动了配套规章制定工作,从实体到程序对工商机关查处垄断案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两部执法程序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3部实体规章。
“《反垄断法》是把双刃剑,如果执行得好,会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如果执行得不好,会挫伤企业创新自主的积极性。”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反垄断法律指导处有关负责人表示。
运用《反垄断法》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既是理论上的热点问题,也是各个国家和地区施行反垄断法律过程中一个重要、复杂和敏感的问题。为此,国家工商总局细化《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先后组织起草《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目前,该指南和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均已形成,该规定今年年底有望正式出台。
亮剑:查处大要案件
《反垄断法》施行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先后收到大量涉嫌垄断行为的投诉举报。国家工商总局对垄断行为适时亮剑,依法授权江苏、江西、浙江、辽宁、重庆、河南、湖南、四川、云南、黑龙江、广东、湖北、宁夏等省级工商局立案查处垄断案件23件,其中12起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涉案主体涵盖了一般市场主体、国有企业和跨国公司。7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官网正式开通平台,对授权省级工商机关查处的垄断案件进行公告。
同时,各地工商机关依法查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件30件,查处公用企业等限制竞争案件1347件。
5年来,国家工商总局授权查处的垄断案件从2009年的1件,增至2012年的14件,查办垄断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立案数量增长较快;查办案件类型覆盖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3类行为。在工商机关立案调查的20起涉嫌垄断协议案件中,13起涉及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协议问题。工商机关查处的垄断案件以民生领域为重点,涉及竞争性与垄断性行业,包括建筑材料、保险、电信、二手车交易、旅游、特种器材、公共事业等行业。
练剑:培养专家人才
《反垄断法》需要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为此,国家工商总局积极开展全系统执法培训,加强专业执法队伍建设。5年来,全国工商系统共培训执法人员超过3000人次。
国家工商总局把《反垄断法》作为培训课程,纳入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学院培训计划。截至目前,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学院已举办16期全国工商系统省、市、县三级局长及业务骨干培训班,1600余人参加培训。自2011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连续3年在工商总局行政学院举办全国工商系统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家型人才培训班,邀请包括美国、欧盟专家在内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就反垄断法律理论和执法实践同工商执法干部进行深入研讨交流。此外,根据《中美反托拉斯和反垄断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工商总局相继和欧盟、美国竞争执法机构举办了一系列的反垄断研讨活动。
各省级工商机关纷纷把《反垄断法》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截至目前,山东、安徽、山西、贵州等近20个省市开展了《反垄断法》培训工作,培养了一批反垄断执法专家人才。
回望过去的5年,反垄断执法成果丰硕;展望未来,反垄断执法任重道远。“市场经济越发达,市场竞争越充分,反垄断工作就越重要。”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说。国家工商总局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以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为目标,更加关注民生、关注社会热点,严厉查处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