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获史上最严罚单 开创“重典治乱”标杆
光大证券获史上最严罚单 开创“重典治乱”标杆
2013-08-30 来源: 新华网 作者:admin
漫画:重罚 新华社发 朱慧卿 作
新华网上海8月30日电(记者 桑彤)30日,备受关注的光大证券处罚结果正式公布。逾5亿元罚款、创新业务暂停、四名高管终身禁入证券市场,可谓是我国资本市场“史上最严罚单”。
重典治乱,在证监会主席肖钢对违法违规行为再三强调“从严从快”打击的当下,监管层对光大证券的处罚力度极具“标杆”意义。
光大证券收到史上最严罚单
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首次发生的因交易软件产生的极端个别事件,对市场负面影响不言而喻。
证监会30日下午通报了对光大证券事件的处罚决定,光大证券和相关责任人员遭到“顶格”行政处罚。不过,该案并未移送司法机关。
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8721余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罚没金额总计5.23亿元。
另外,证监会还停止了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暂停审批新业务,责令公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整改无期限。将对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中相关责任人员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终身证券期货市场禁入处罚。
针对赔偿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还表示,光大证券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依法要求赔偿。
据悉,光大证券策略交易投资部门未纳入公司风控系统,该交易系统自7月29日上线运行后到事发运行仅15个交易日,其系统的订单重下功能从未被实盘测试过,当日该重下功能直接造成了错单事件。
开创“重典治乱”标杆
事实上,从5月份的万福生科案到此次光大证券事件,监管层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对比当时“当事人”万福生科仅被处以30万元罚款,且不触及终止上市条件而言,此次光大证券5亿多元的罚款,暂停创新业务,不设期限整改,处罚之重堪称“史上最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此次对于光大证券的处罚力度,体现了监管层在维护“公平、公开、公正”和投资者利益方面的强劲力度。
“只有‘重典治乱’才能维护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全面提振投资者信心,净化资本市场秩序,完善资本市场法制。”刘俊海强调,“此次事件可以说是资本市场的拐点,作为从严处置的‘试金石’,不论从法律还是市场的角度看,都具有一定的‘标杆’意义。”
但是,在不少专家看来,行政处罚结果的出炉并不意味着不用赔偿。尽管光大证券案例是极端个别事件,但由于自营业务风险控制缺失、内控管理混乱、对外信息披露滞后,其扰乱市场秩序、造成投资者损失已是不争的事实。
在刘俊海看来,光大证券不应等到投资者提起诉讼后再被动地考虑赔偿问题,应借鉴万福生科案中平安证券的积极态度,主动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进行赔偿,并向光大证券股东和受害股民道歉。
反思监管漏洞 加快修订证券法
光大证券事件的发生绝非偶然,这不仅仅是券商业务创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交易所、监管层都应从此次案例中吸取教训,严控市场风险底线。
专家认为,虽然上交所在此次事件中并未违反相关法规,但从处理的表现看远未达到“尽职”的程度。
上海财经大学证券研究中心主任金德环表示,从此次光大证券事件不难看出,交易所的储备政策不够,没有预期到会出现这一问题,因此难以快速出台跨市场监控的有效措施。在其看来,加强跨市场监管和引入熔断机制极为必要。
考虑到投资机构可以通过现货与期货市场联动对冲,而散户不能挂空单只能束手就擒,国泰君安首席经济学家林采宜认为,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体现市场公平性,的确应重启“T+0”交易机制。
“流动性是股市的生命力,没有足够的流动性不是市场而是合约。资本市场要给中小投资者平等的机会,中小投资者有权利也需要有渠道采取同样的对冲手段,这才符合公平原则。”林采宜说。
而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更应加强跨市场监管,形成自律的监管体制。
在刘俊海看来,任何创新都不能脱离诚信法制的轨道,不能因片面注重发展而忽视风控、规范和诚信,此次事件也体现出加快修订证券法的必要性。“管理层要总结过往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将投资者保护推向新的高度。加快建立以公司法和证券法为核心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