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指导意见持续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银监会发指导意见持续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2013-09-05 来源:银监会网站 作者:admin为贯彻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要求,银监会于近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共提出了15条具体措施,是银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政策精神,持续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主要内容包括:
──强调确保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相关部门要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按月监测、按季考核,确保各地区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进一步完善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指导意见》首次将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3项指标纳入监测指标体系,并按月进行监测、考核和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此为导向,进一步改进内部机制体制,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拓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
──继续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在全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且当年全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水平的前提下,下一年度才能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其中,获准发行专项金融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将该债项对应的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二是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辖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该项指标不影响当年的监管评级。三是进一步推进服务网点和渠道建设,增加对小微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创新小微企业服务方式。一是为小微企业全面提供开户、结算、贷款、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二是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三是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机制,探索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四是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研究发展网络融资平台,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等。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定价机制,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
──争取多方政策支持优化小微企业金融外部环境。一是要加强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息共享平台、信用征集体系、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等方面获得更大支持。二是要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的增信作用。三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足、用好财政、税收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核销力度。
《指导意见》强化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目标,要求进一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层层推动落实,加强考核和督导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达标,对促进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截至2013年7月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6.5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22.5%,较年初增加1.6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3533.3亿元,比各项贷款增速高6.3个百分点,继续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全国小微企业贷款户数1302.2万户,较去年同期增长14.0%,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稳步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