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如何提升基层法院司法公信
评论:如何提升基层法院司法公信
2013-09-1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司法公信是社会公众对的司法活动认同与信赖,是法治建设的显著标志。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多数在基层法院,与公众接触最多的也是基层法院,公众对人民法院的评价更多的是来自对基层法院的感受了解。
从某种意义讲,基层法院司法公信是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设的基础。通过调研基层法院司法公信的现状、影响因素和方法路径,旨在提升人民法院整体司法公信力。
近年来,基层法院在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公众选择司法方式解决问题的意愿持续增强,案件受理数量不断增加、受理范围不断扩大,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越来越大。二是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逐年提升,司法裁判的认同度越来越深。三是社区矫正、青少年犯罪预防教育、司法救助和司法建议工作深入推进,参与社会管理的程度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司法公信力不高也是不容回避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公众对法院主持公正的信心不足,不信任法院,不愿意打官司,发生后纠纷往往倾向于私力救济,甚至求助黑恶势力“调停”。二是一些当事人对法官维护公平的信任度不高,“案件一进门,两头都找人”,把打官司重证据扭曲为重关系。三是公众对司法的参与度不够,导致不了解司法,对法院工作认同度不高。四是少数法官司法行为不规范、作风不端,甚至枉法裁判,致使司法受到当事人和公众质疑。五是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低,有的当事人甚至逃避执行、暴力抗法,对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形成较大冲击。六是涉诉信访常有发生且愈演愈烈,“信访不信法”现象日趋严峻,动摇司法终局性地位,影响司法公信的建立。
当前,基层法院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法院院长由相应的人大产生,法院的办公场所及办公经费大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必然导致基层法院司法权因地方政权制约而不同程度产生司法分裂,即司法地方化。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最关键的问题是把司法从地方体制中隔离开来。
一是要推行基层法院院长交流任职。法院院长既是法院工作的决策者、指挥者,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领军人、带头人。推行基层法院院长交流任职,不但有利于改善干部结构,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更有利于摆脱人情关系束缚,抵制不当干预,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基层法院院长交流任职,由上级法院会同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政治素养、工作业绩、队伍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考核考察结果,提出任职建议,同级人大任命。任期中,上级法院会同该级人大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任职考核考察的主要依据。
二是要改革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机制。基层法院经费过多依赖于地方财政收入状况,导致其往往更多地从发展和保护本地经济利益出发去执行法律,而非着眼于维护司法统一和公平公正。根据我国司法制度统一性和人民法院向其产生机关负责的体制安排,中央财政应加大对基层法院各项经费投入的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实行司法经费省级统筹(省级财政统一预算拨付,省级法院统一管理分配),以及诉讼费用省级法院统一支配,消除基层法院对地方的依赖性和被控制关系,保障基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三是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是社会公众感受认知司法、评价司法、信任司法的最直接依据,是司法公信建设的基石。坚持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牢牢构筑司法公信基础。
依法办案要以公正树公信。公正是司法公信的灵魂。一是要严把案件事实关和证据关,严格依法举证、质证,确保案件事实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之上。二是既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又要用法律精神原则去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缺陷,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三是要强化对法律程序性规定的理解把握,坚决反对“只管过程不问结果”的程序本位主义,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四是严格诉讼审限规定,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提高效率,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及时救济。
依法办案要以公开促公信。公开是看得见的公信,一是采用发放告知书、诉讼服务提醒、诉讼进程网上公开等形式,公开立案标准和审限环节。二是要扩大公开范围,将庭审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视野下,消除群众不信任感。三是要公开裁判文书和判后答疑过程,便于公众了解裁判结论形成理由,易于公众监督评判。四是对重大敏感案件,要在做好舆论监测的基础上及时公开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猜忌和不信任感。
依法办案要以民主赢公信。一是完善巡回审判等制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司法,增进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信任。二是加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三是对重大、疑难或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妥善安排新闻媒体记者旁听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增进社会各界对裁判的认同。(赵郭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