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全”与“深”
司法改革的“全”与“深”
2013-11-1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胡 伟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次改革更加全面、彻底,整个改革充分体现了“全面”、“深化”这两个鲜明的特点。决定所涉及的司法改革,也充分体现了“全面”、“深化”的鲜明特点。
更加全面的司法改革。与以往历次司法改革有所不同的是,此次司法改革涉及司法领域的各个方面,范围更广、内容更丰富,是一次全面的司法改革。改革不仅涉及司法体制、司法权力,还涉及司法人员、司法业务等,除了从宏观上明确司法改革的目标、任务、方向外,还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措施,比如,提出了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通过法律文书的改革增强说理性,以当事人和社会理解信服裁判来赢得司法公信;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通过监督方式的改革促进审判工作,以公开透明确保和体现司法公正。因此,无论是从改革范围,还是从改革内容来看,此次司法改革都称得上是全面的司法改革。
更加深化的司法改革。此次司法改革不只是像以往在大的方面对改革指明方向、明确目标任务,而且推进了理论和实践创新,深入到司法改革的路径和策略,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新的、科学的改革方案,比如,对存在的司法的地方化问题提出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些改革措施既强调稳妥,又在学习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解放思想,进行积极、大胆探索,使改革更加深入。
司法改革事关全局,要正确处理好积极与稳妥的关系。以往的司法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存在一些探索因反反复复的争议而搁浅。这次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解决了过去存在争议的诸多问题,为在实践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改革较好地清除了阻力。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必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