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全面落实《决定》尚需多部法律修订
专家解读:全面落实《决定》尚需多部法律修订
2013-11-19 来源:人民网 作者:admin人民网北京11月18日电 (刘阳 乔雪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很多改革的具体方案和后续政策,涉及法律修订修改。专家指出,《决定》中的条款需要相关法律相衔接。
7种与税收有关的立法需要调整
《决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此次全会之后,有7种与税收有关的立法需要调整,施正文介绍,第一是新税种新立法,比如房地产税法;一种是新立法模式,比如税收优惠法;一种是旧税种立新法,比如增值税法、环境税法;一种是现有税法修订,比如个税法、税收征管法;一种是旧税种旧条例上升为新法律,比如资源税法。
施正文表示,从当前来看,涉及的这7种与税收有关的立法,都有望在2016年前予以推进。但有一个原则,新的税种要开征,必须要通过出台法律,而不宜再像以往那样通过条例来进行,比如房地产税法;旧税种的修订过程中,应当将条例上升到法律层面,这一方面是对税收征收的完善,同时也是回应公众关切,让人大收回立法权最切合实际的举措,比如资源税的立法。
农村土地使用方面的法律有待破题
《决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程漱兰认为《决定》有关“三农”的条款,需要与现有相关法律衔接。程漱兰教授认为,按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表述,农村建设用地只能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内部使用,如果外部使用,就必须经过征地,进行农转非。
比如,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0条、61条、63条等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参与联营,但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
而按照《物权法》第180条、第184条、《担保法》第44条、第49条等相关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宅基地不能用来抵押,只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才可以抵押。程漱兰认为,抵押就意味着会发生买卖。一旦抵押失败,就会发生流转,也就会有买卖。
另外,按照《担保法》相关规定,债权改变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所有权。但是如今的《决定》并未有这方面的限制。
废止劳教如何健全矫正制度
《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教制度废止后,原来属于劳教对象的如何分流?
“劳教制度”在延续了50多年后被废止,多名法学专家昨日表示,要制定新的法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取代旧的劳教制度,也有刑法专家表示,可以修改刑法中的轻罪,代替现有劳教制度中的轻微犯罪。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许兰亭认为,可以分为违法和犯罪两类,违法性质较轻的人员,可以纳入《治安处罚法》或《行政处罚法》处罚,如小偷小摸、赌博吸毒等,犯罪行为则可以用刑法中的轻罪量刑。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冀祥德也表示,劳教制度废止前后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比如司法机关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轻微刑事违法犯罪处罚问题;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才能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要求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劳教制度改革,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有效延伸审判职能,帮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
打开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玻璃门”
《决定》指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专家指出,阻碍民营银行成立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民营银行的“准入法规”、“监管法规”和“退出法规”还没有建立的问题。因此,合理制定民营银行的准入、监管和退出法规十分必要。
《商业银行法》虽然对新成立银行的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历、申请材料等都有详细规定,但也并非高不可攀。然而银行领域却有着一道“隐形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提到,“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要打破国有商业银行及大型银行的垄断局面,就应该降低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进一步开放市场,要真正扶持起民间金融,将之纳入合法化、阳光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