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中法院首提保护“网络安宁权”
北京市一中法院首提保护“网络安宁权”
2013-12-06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admin北京市一中法院发布首个网络侵权案件权威调研报告,首次针对骚扰信息、垃圾邮件提出了对网络安宁权要进行保护的新概念。法官表示,目前立法方面还没有网络安宁权的规定,但是可以通过对人格权扩大解释给予保护,如果互联网用户认为过分的垃圾邮件、骚扰信息干扰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并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某女影星的私密照在坊间疯转,对谁有成见就发个“负面”在网上搞臭对方,骚扰信息、垃圾邮件让互联网用户不堪其扰……昨天,北京市一中法院发布首个网络侵权案件权威调研报告。报告不仅分析出近年来网络侵权案件的六大特点,还首次针对骚扰信息、垃圾邮件提出了对网络安宁权要进行保护的新概念。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数字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5.91亿,手机网民规模达4.64亿。
市一中院的调研称,在我国已经成为网民数量第一大国的背景下,借助网络平台和网络传播方式的侵权案件正快速增加。近三年来,一中院共审理各类涉网络侵权案件200余件,其中2010年审结该类案件38件,2011年46件,2012年75件,2013年上半年已有50余件。在各类网络侵权的案件中,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的案件尤为突出。
市一中院经过对上述案件分析发现,网络侵权案件呈现出六大特征。除去传统的在网上晒他人私密照侵犯他人隐私权,借助网络平台造谣诽谤他人、谩骂侮辱他人人格等侵权模式之外,垃圾邮件、骚扰信息等“隐性侵权”也让无数网民不堪其扰。
对此,市一中院首次提出对网络安宁权要进行保护。该意见已通过立法建议的方式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一中院民二庭李承运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老百姓的生活如果受到不必要的骚扰,比如施工噪音、广场舞音响等,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维权。而互联网用户每天邮箱里被乱塞垃圾邮件、手机网民被各种商业信息困扰却一直难以解决,原因是我国法律中对互联网用户的网络安宁权没有明文规定。
李法官说,虽然目前立法方面还没有网络安宁权的规定,但是公民的人格权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范围非常广泛,公民的网络安宁权完全可以归纳到一般人格权范围内,通过对人格权扩大解释给予保护。也就是说如果互联网用户认为过分的垃圾邮件、骚扰信息干扰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并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新闻背景
网络侵权六大特点
特点一是网络侵权的方式呈现多样性。网络上存在多样的信息平台和传播手段,比如网页新闻、论坛、贴吧、博客、微博、微信、搜索引擎等等,这些发布平台及其各自特有交互方式均能成为侵权行为媒介和手段,侵权人可以将带有侵权性质的内容,通过登载、转载、转发、评论、置顶、排名、链接等多样化的方式进行传播,并且这些方式可以反复综合运用,使侵权内容迅速扩大。
特点二是网络侵权的损害后果呈现扩散性。网络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信息传播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和辐射性,侵权行为的后果极易得到扩散、放大甚至恶化。一篇带有侵权性质的文章或者图片,一旦通过网络方式传播,其所造成的损害范围和损害后果就很难被准确量化,在多种传播手段的交互作用下,可能会被迅速转载、转发、下载。损害行为一旦出现,便呈现不可逆转和不可控制的趋势,损害后果呈几何级数的扩散,损害范围不断扩展和叠加。
特点三是网络侵权主体呈现连锁性。一个侵权内容的发布,可能造成对该信息进行转载、转发、评论等方式传播主体成为连锁的责任主体。
特点四是侵害权利呈现复合性。网络领域的侵犯人格权案件,一个侵权行为可能同时侵害了权利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等多项权利。因为在网络环境下,信息内容可兼容语言、文字、肖像、视频等多种要素,使得名誉、隐私、姓名、肖像等权利被同时侵害的可能大大增加。
特点五是网络侵权案件利益保护的平衡性还待探讨。
特点六是网络侵权行为立法目前还有局限性。
案例
网晒女友私密照 男子被判侵权
吴某、白某本是男女朋友。一天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吵架之后白某心中郁闷,为了出口闷气,白某在自己的QQ空间中将自己之前拍摄的女友吴某的私密照片放置网上,并加以评论。
“所有的同事、朋友都看到了,一些人还将那些私密照转发,我以后怎么见人啊!”吴某羞愧难当。其后几天,吴某不敢出门,更不敢去上班,每天躲在被窝里哭。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将男友白某起诉至法院。吴某认为,白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白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吴某隐私权的侵犯,判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吴某精神损失。
该案审结之后,吴某和白某分了手。
记者在百度搜索“男子网上晒女友私密照被判侵权”,居然搜到了5000多条相关信息,可见因为不满分手或离婚,以在网上晒女友、未婚妻或妻子私密照的情况不在少数。(记者 李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