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三巡:大法官明断虚假诉讼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图为案件庭审现场。唐 宁 摄
法庭名片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于2016年12月28日挂牌成立,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88号。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大法官任第三巡回法庭庭长,另有主审法官12名。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区域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4省1市。2017年该庭受理各类案件2803件,审结2556件。
办案故事
2018年2月26日上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3号法庭内,随着法槌的敲响,再审申请人林某诉被申请人洪某及一审被告泛华公司、元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庭宣判。合议庭对一、二审判决予以撤销、变更,支持林某的主要再审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主审法官周伦军是该案承办人。经审查,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洪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林某、泛华公司归还欠款3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洪某的诉讼请求,林某以银行对账单能够证明洪某所主张的借款已经全部收回为由申请再审。林某在再审申请中提供的银行对账单至关重要,周伦军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缜密的分析判断,洪某提起的诉讼涉嫌恶意、虚假诉讼,“银行对账单是新证据,在一、二审中未提交,原审法院也未查明事实、理清真相。”合议庭经评议,一致同意提审该案,并决定,如果提审中查清此案确属虚假诉讼,那么最好当庭宣判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强化打击虚假诉讼。
“惩夫已犯者,所以戒夫未犯者,而使之不再犯也。”通过庭审作典型示范,起到宣传教化作用,是庭审的意义所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担任此案审判长。他指出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也没有疑难法律问题,之所以历经多次诉讼,耗费大量司法资源,皆是因为出借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匿证据、恶意诉讼所致。因此,到巡回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是对虚假诉讼进行惩戒,起到宣传教化作用;二是有效落实审判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的改革要求。
2月22日正月初七,春节的气氛依然浓厚,人们还没有从合家团圆的假期状态转向工作状态,周伦军带领审判团队成员已经登上南下的飞机,从南京飞往厦门为26日的开庭做准备。当天下午和23日上午,周伦军两次主持召开庭前会议,明确再审请求和答辩意见,固定质证意见,厘清争议焦点。起初,法官助理李洁多次联系洪某的律师,但其态度冷淡,并以春节早有安排为由拒绝出庭。而再审申请人林某则因一审、二审的判决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十分迫切地希望早日查清真相,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周伦军直接联系洪某,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告知其相关的法律后果,最终洪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承认已经收到过部分利息的事实,并积极地配合合议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2月25日下午,江必新到达厦门,与合议庭成员周伦军、汪军在宾馆就地进行庭前合议。为了达到良好的教示效果,合议庭对庭审提纲、焦点问题、提问环节进行了细致地研究和安排,直到凌晨2时合议庭房间的灯才熄灭。
辛勤周全的准备换来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庭审中,合议庭查明事实真相,并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让双方当事人充分阐明了自己的意见。休庭合议时,审判长江必新指出,林某尚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应该计算清楚,洪某虽属虚假诉讼,但他的合法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则根据法律规定,当罚则罚。鉴于洪某的行为已经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议庭当庭决定对洪某处以8万元罚款。
宣判后,江必新在庭审教示中强调指出:“诚信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人的立身之本。所有的民商事主体在市场活动中都要以诚信为本,所有的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都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客观地陈述相关法律事实,配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以便于法院依法公正地作出裁判,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李 洁 唐 宁)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
此次庭审不仅法律关系理得清,而且判决准、释法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宣传,也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三巡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公平正义方面所做的努力。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漳州市实验小学党委书记、省特级教师兰臻:
通过旁听庭审充分领略了大法官的风采,法庭上法官呈现出的睿智、博学、亲切、严中有爱的气度,特别是最后的教示环节,法官引经据典、通俗易懂地讲解法律和社会问题,都让人深受触动。“家门口的最高法院”拥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创新的工作理念,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作出了重要努力。
全国人大代表、闽南师范大学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副院长陆銮眉:
江必新大法官在庭审中将较为生僻的法律知识用生动形象的语言在最后环节进行了解释,使人受益匪浅。经过此次旁听庭审,感受到司法永远站在公正的一边,对司法公正有了更深刻的体会,也深切感受到最高法三巡在统一裁判尺度方面所做的努力。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