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2015年至今年4月共判处刑罚8687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6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副局长何东宁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10起案例,既有公诉案件也有自诉案件,既有自然人犯罪,也有单位犯罪,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对于准确把握拒执罪的两种追诉途径,特别是其中自诉案件的立案受理标准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这些案件中,在量刑结果上,有的被告人因在判决宣告前积极缴纳执行案款,确有悔罪表现而被判处轻刑或适用缓刑;有的被告人则因始终抗拒执行、不思悔改而被判处实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孟祥表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律实施拒执犯罪,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因此,人民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始终将依法打击拒执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采取了系列措施。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向全社会进一步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
据了解,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拒执罪的追诉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在全国法院审理的拒执罪案件中,自诉案件的比重逐年加大。2015年1月至今年4月份,全国法院对拒执罪被告人共判处刑罚8687人
在回答追究拒执犯罪中,公诉转自诉的程序衔接上还有哪些难点时,何东宁表示,目前对于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者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在审查决定立案的期限上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全国有部分法院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公安机关对于申请执行人控告的事实或者法院移送的拒执罪的线索,在接受材料后60日不答复的,可以由当事人提起自诉。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10起案例,既有公诉案件也有自诉案件,既有自然人犯罪,也有单位犯罪,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对于准确把握拒执罪的两种追诉途径,特别是其中自诉案件的立案受理标准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这些案件中,在量刑结果上,有的被告人因在判决宣告前积极缴纳执行案款,确有悔罪表现而被判处轻刑或适用缓刑;有的被告人则因始终抗拒执行、不思悔改而被判处实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孟祥表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律实施拒执犯罪,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因此,人民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始终将依法打击拒执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采取了系列措施。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向全社会进一步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
据了解,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拒执罪的追诉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在全国法院审理的拒执罪案件中,自诉案件的比重逐年加大。2015年1月至今年4月份,全国法院对拒执罪被告人共判处刑罚8687人
在回答追究拒执犯罪中,公诉转自诉的程序衔接上还有哪些难点时,何东宁表示,目前对于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者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在审查决定立案的期限上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全国有部分法院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公安机关对于申请执行人控告的事实或者法院移送的拒执罪的线索,在接受材料后60日不答复的,可以由当事人提起自诉。
孟祥表示,打击拒执罪方面,首先是以公诉为主,当事人自诉形式是公诉的补充。为了快速推进对拒执罪的准确高效打击,要发挥公安在侦查犯罪方面的职能作用和优势,公检法三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打击拒执行为,倡导社会诚信。(记者 罗书臻)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