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个国家和地区的大法官,在中国研究这6个问题,发布了1个宣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25个国家和地区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大法官、专家学者以及互联网企业代表,会聚浙江乌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首次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
论坛分6个专题,研讨了1个主题:以法治方式推动建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会议期间,与会各方共同协商并通过了成果文件《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乌镇宣言》。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世界首部介绍互联网时代司法创新发展的白皮书。关于白皮书要点,除了斑斓君这篇文章:28个知识点,最高法院这份白皮书让你变互联网司法达人【斑斓· 重磅】,大家还可以浏览《中国日报》(China Daily)团队制作的这部精彩动画小视频,不仅信息量满满,还能保证您专业词汇量陡增。
今天的论坛,议程充实紧凑,嘉宾发言精彩,资讯干货满满,最好的学习方式,当然是扫描以下二维码,浏览论坛全程实录。
当然,斑斓君也不揣浅陋,撷取部分发言精华,与读者诸君分享。
会议之前,现场播放了6分钟宣传片,也是中国互联网司法建设的成绩单。
上午8时30分,会议正式开始。
首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致辞。
周强院长在致辞中,提出三个建议:第一,广泛凝聚互联网司法治理合作共识。希望以此次论坛为契机,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准确把握互联网司法现代化进程,广泛凝聚共识,推动互联网法治建设长远健康发展。第二,加强互联网司法治理领域经验交流。希望大家全面分享各自成功经验,坦诚交流、互通有无、启迪智慧,推动互联网法治建设共同发展。第三,深化互联网司法治理领域务实合作。希望各国本着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原则,不断拓展司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深入探索相关案件审理机制和诉讼规则,共同提高互联网司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范化、法治化。
接下来致辞的,是论坛举办地的东道主:浙江省委书记车俊同志。
车俊书记的致辞一开始就拉近了与参会者的距离。他说:“我也曾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名基层的法官,也当过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做过公安局长、政法委书记,亲身经历了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和繁荣发展,所以今天有幸参加法治论坛的开幕式,感受深刻。”
接下来,车俊书记用乌镇“法超市”的故事,让大家感受到互联网给浙江带来的深刻变化。一位乌镇居民因为弟弟遭遇交通事故,想找一位律师帮忙写一份民事起诉状。然而,这位居民对法律却一窍不通,不知道怎么请律师,也不知道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在别人建议下,他走进了乌镇全天侯24小时服务的“法超市”。通过法律服务智能机,这位居民查询到了交通事故赔偿的流程和需要准备的材料,计算出了赔偿金额,在现场扫码下载了一张起诉书,并视频连线上了法律援助律师,他没有花费多少时间,没有花费多少精力,也没有花费钱,就办好了打官司所要做的准备工作。
车俊书记提到,浙江的实践充分证明,法治为互联网发展提供了有利支撑和保障,互联网为法治建设插上了翅膀,“互联网+法治”是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法宝。浙江将以本次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为契机,虚心学习各地的法治做法,兼收并蓄,融合创新,争当互联网法治排头兵。
第一个专题:网络空间的法治治理模式
主题: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发言人:周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近年来,中国积极推进网络强国建设,高度重视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中国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时代脉搏,遵循法治规律,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努力为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积极探索实践,努力推进司法改革
一是推进智慧审判,推动工具重塑、流程重塑、规则重塑。在互联网审判领域,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实行“网上案件网上审理”,提供从诉前调解、立案到审判、送达、执行的全流程在线服务,在案件审理、平台建设、技术运用、诉讼机制、裁判规则等方面探索形成一系列有益经验。
在人工智能领域,实现庭审语音识别、案件信息自动回填、文书智能辅助生成和智能纠错、要素式智能审判、类案智能推送、裁判偏离度风险预警等等,为法官办案和群众诉讼提供有力辅助。
在区块链领域,建设“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完成超过1.8亿条数据上链存证固证,实现电子数据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全流程留痕,有效解决诉讼中存证难、取证难、认证难等问题,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创造新条件、提供新工具。
二是推进智慧执行,深化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建成以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为核心,以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系统和执行公开系统为两翼,以网络查控、评估拍卖、信用惩戒、执行委托等多个办案辅助系统为补充的“1+2+N”执行信息化系统,推动执行工作模式实现根本变革。
建成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公安部、银保监会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有效破解查人找物难题。建立联合信用惩戒制度,会同国家发改委等60家单位推进信用惩戒机制建设,采取11类150项惩戒措施,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从飞机船舶到生活用具,都可以在网上进行拍卖。从2017年3月网拍系统上线至今年10月,全国法院共拍卖159万次,成交额9387亿元,为当事人节省佣金291亿元。
三是推进智慧服务,推动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将信息化智能化作为诉讼服务发展新动能,加快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
大力推进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截至今年10月,全国超过90%的法院实现网上立案、预约立案,近60%的法院能够提供自助立案服务,绝大多数法院具备电子送达功能。推动诉讼服务线上线下功能互补、有机结合,协同推进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移动端诉讼服务平台、12368热线建设,实现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让司法服务超越时间、地域和组织架构限制,形成以庭审为中心、以用户为节点的信息交互和诉讼运行新模式。
在12个省(区、市)全面试点移动微法院,利用人脸识别、远程音视频、电子签名等技术,通过手机在线办理立案、开庭、调解、执行等诉讼事务,让当事人和法官充分感受到“指尖诉讼、掌上办案”的便利。依托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为公众参与司法和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便利,进一步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四是推进智慧管理,提升审判管理和服务决策水平。建成法院专网、移动专网、外部专网、互联网和涉密内网五大网系,全国3500余个法院和1万多个人民法庭全部接入法院专网,实现“一张网”办公办案。构建全程监督管理机制,依托信息化手段对重点案件进行自动化识别、标签化处理、节点化控制,建立智能化、自动化、精准化监管机制,让监督管理全程留痕、实时查询、有效追溯。
建成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对全国四级法院案件数据的自动生成、实时更新、动态分析,目前已经汇集1.9亿件案件信息,依托海量审判资源,为司法统计、司法决策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司法大数据服务,为法官提供类案参考和量刑规范化支持,为社会治理提供决策依据。
二、顺应时代发展,不断创新完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
一是夯实法治在互联网治理中的基础地位。我们将继续推动健全网络基础性法律体系,健全网络数据管理制度体系,健全网络司法体制机制,推动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司法机制,完善在线诉讼模式,理顺诉讼流程,明确操作规范,逐步形成一整套互联网司法制度规则。
二是加强互联网司法体系建设。我们将依托中国互联网应用优势,不断提升互联网司法技术能力,完善各类在线司法平台,加强专业型、复合型互联网司法人才队伍建设,健全配套保障机制,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的司法体系,探索走出一条植根中国土壤、引领世界发展的互联网司法新路子。
特别是要加强司法区块链技术创新,加快司法区块链技术攻关和研究验证,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进一步把区块链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前沿信息技术融合起来,加快实现区块链技术与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
三是深化司法国际交流合作。我们将继续坚持多边参与、多方参与,完善对话协商机制,加强交流合作,同与会各国司法同仁共同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让互联网更好地造福世界、造福人类、造福未来。
三、秉持正确司法理念,推进互联网法治领域务实合作
一是坚持公平正义。我们应当积极回应时代需要和人民期待,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注重保障公民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维护网络空间健康清朗有序,让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坚持安全可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民权利保护。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网络安全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各类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众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应坚持安全可控原则,积极构建互联网司法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努力维护互联网司法信息安全。
三是坚持普惠精准。我们应当坚持以公众需求为导向,不断深化司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努力提供全天候、零距离、无障碍的司法产品,让诉讼更加高效便捷,不断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
四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我们应当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凝聚更加广泛的社会治理力量,加强多方治理主体的协调配合和深度合作,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实现更加高效的司法参与、更加便利的司法服务、更加全面的司法监督,让互联网司法成果更多更好惠及社会公众。
发言人:曼迪萨·玛雅(南非共和国最高上诉法院院长)
15年前,南非只有5%的公民可以上网,现在超过60%多的公民都能够上网,这得益于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这个数据在2020年将上升到80%。另一方面,去年仅在银行业,就有16000多起互联网犯罪案件发生,打击网络犯罪势在必行。南非成立了网络犯罪调查局,出台了网络安全的法律,这些举措可以在打击犯罪、隐私保护、数据安全方面提高效率。我们还在着手制定其他法律,打击在网络上煽动暴力的行为。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要规范取证,不能侵害公民的个人信息自由。我觉得这是一种权衡,一方面要有效打击网络犯罪,另一方面要保护个人隐私、自由言论和消费者权利。
发言人:布瓦内尔·阿鲁维哈尔(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政府有义务通过法治来管理社会,保护社会和个人不受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影响。这里面当然也包括网络空间的犯罪。政府需要制定强有力的政策,颁布有效的法律,还要加强国际合作,因为网络犯罪通常是跨国境的。
云计算、加密技术、匿名技术,给我们带来很大的挑战,构成了技术障碍。斯里兰卡正通过完善电子证据、数据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努力解决上述问题。如何确保在网络空间的法治呢?在我看来,访问到数据是最重要的。没有数据,就没有证据;没有证据,就没有正义,乃至没有法治。在电子数据储存方面,也有很多障碍,例如云端储存证据的搜集、认定、效力问题等。我们的研究部门提出建议,法院发出裁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信息,其效力不仅适用于国内,也应当适用于域外,这些都可以作为本次论坛研究的议题。
发言人:邹密密(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科技争议解决研究所主任、联合创始人)
非常荣幸能够跟全球这么多杰出的大法官共同讨论这个问题。我自己不是法官,我非常幸运可以在牛津大学成为一名老师,牛津大学产生过非常著名的法官,我们在培训下一代法律人的时候,也希望我们的学生能够理解我们的历史,并且能够真正地实现各方面的平等。今天我们在乌镇汇聚一堂,表明我们有共同的愿景。这个愿景就是国际社会共同通过法治来实现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我想这次论坛实现了这一精神。
我希望网络空间法治能够确立一套适用规则。一般来说,构成法治的规则已经通过许多不同的方式进行表述。在英国近现代,关于法治最著名的表述当归于宾汉姆勋爵。虽然宾汉姆勋爵的重点并不在于网络空间,但我相信,他提出的规则与本论坛的讨论话题具有高度一致性,每一项规则均不应被孤立看待,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共同捍卫法律规则。此外,孔子、孟子的思想,对共建人类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也至关重要。
发言人:迈克尔·莫雷诺·佩雷斯(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
数字经济、科技进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等均是具有创新性和颠覆性的新技术,使用传统法律工具对其规范有一定局限性,所以需要使用新的规范予以规制。
这些由新技术开辟的新领域,尽管有力加强了我们的相互沟通和商业联系,却也为一些隐姓埋名藏在暗处、铤而走险的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了便利,对个人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害。诸如煽动仇恨和暴力、儿童色情制品传播、知识产权侵权、身份盗用、洗钱、恶意软件对通信基础设施的破坏,甚至还有网络恐怖主义等,都对全球安全构成威胁。仅靠制定公共政策促进网络的正确使用是不够的,我们有义务共同探讨适当、创新且有效的机制,以促进对网络空间非法行为的预防、调查,对行为人的诉讼,并使受害人得到适当补偿。
为应对这些挑战,我们支持制定打击网络犯罪的公约,完善全球管辖权,我们最终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开放、公正、有效、可信赖的司法体系,强化法治在网络世界中的地位,打造一个面向未来、全体共治的共同体。
第二个专题:互联网法院的探索与实践
发言人:路易斯·吉列尔莫·里瓦斯(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最高法院民事庭庭长))
在人类历史上,我们从来没有看过任何一个社会是没有一整套规范来规范它的发展和进步的。在今天,一定要抓住时代的特点,适应新的变化。在法律方面,我们应该将过去面对面才能够解决的问题,利用新的手段和互联网技术提高它的解决效率。通过新的科技发展,我们可以极大地提升沟通的效率,惠及更多人民。
另外,互联网也改变了我们沟通的方式。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也不禁发出疑问,我们是不是需要重新审视现实,调整思维的方式、沟通的方式,利用新技术带来的便利和效率,更好地去解决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件。很多人认为互联网是一个工具,一个非常强有力的手段,来促进沟通和交流。同时,互联网也打造了一种新的文化生态环境,改变了我们人类社会的质以及人类社会中产生的信息的量。这种质和量的变化是颠覆性的,让我们知道在思考未来的时候,作为法官,应该要多观察,多看一看,必须将新的技术融入到法律实践的全环节中去,从证据搜集到案件分析都可以放到线上实现,这也是未来发展的大势。
发言人:拉加奥那·安吉玛那基安吉纳纳(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
首先,我想说我们实现了一个梦想。因为线上法庭之前只是一个梦想,我们国家还没有这样的法庭。但是,正如我刚刚所说的,这并不影响我做这样一个梦,而这个梦迟早会成为现实。我想,我们要的不仅是去做梦,更多是为线上法庭的到来做好准备。的确,现存的法律法规应该适应这样的一种新科技、新的生活方式。而这也要让我们考虑在创新和科技方面的障碍,比方说软件的设计、数据的安全保护、信息的流通,我们需要设立新的规则和标准。当然我们还在起步阶段,所以我们要找到解决的方案。
在这里,我想说我们的思考应该更多地转向于民事诉讼。关于诉讼的程序,当然要保证诉讼是公正的,要保证机会的均等。这是我们未来的司法发展必不可少的两个因素。所有的争议都应该在一个根据法律建立的法庭上进行解决,才可以保证公平公正,这是一个很显然的事实,每个人都承认这一点。
如果是一个线上法庭呢?首先就应该保证法律承认该法庭的呈现,法律应该与法庭的建设、建立保持一致,并且由法律来规范法庭的运作。另外,我们当然应该确保诉讼各方都能够平等使用在线法庭。在线法庭的选择应该在自愿基础之上,而不是强制的。
发言人:吕美葶(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战略规划与政策管理处副处长)
使用在线法庭,是新加坡整体司法战略的一部分,旨在通过缩小或消除地理位置、资源和文化水平方面的差距,来改进司法行政管理。在线法庭不仅尽可能高效、快速且经济有效地满足公众需要,同时还可以促进人人享有司法公正。在线法庭的审判结果与科技无关,但是,科技却为其提供了一种最恰当可行的解决方案。
目前在新加坡,我们所面临的主要挑战与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所面临的挑战类似。首先,我们需要确保公正。许多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并未聘请律师。这类当事人需要的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法庭的诉讼方法。其次,在法庭上提交的文件和证据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证据开示申请的增多,这项工作需要消耗大量时间和资源。第三,不论是商业案件还是家庭纠纷案件均正在变得日益复杂。这种复杂性往往包括很多的跨境因素,需要海外取证,并且需要考虑冲突法的原则。除此之外,诉讼成本也非常高昂,且继续呈上升趋势。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在线法庭的优势即刻突显,其可以同时解决费用和效率问题,从而节省了时间和金钱成本。在线法庭可以帮助克服对实体法庭的需求,按照传统司法制度,即便是像新加坡这样的较小国家或者说司法管辖区,也同样需要实体法庭,而律师和当事人参加诉讼也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如果我们减少实体法庭的使用,不仅可以加快案件周转速度,而且听证会的数量和处理量可能会增加。虽然需要考虑支付必要的信息技术费用,但是,总体费用会因有形基础设施费用以及所有配套服务,例如安保服务和秘书服务费用的减少,而大大降低。所以必要的技术支出是值得的。
在新加坡,出现诸多与网上司法有关的倡议,这些倡议不仅涉及诉讼程序,还涉及有助于实现司法目的的其他相关程序。首先,我们建立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该机制当前目标是:通过社会责任和正面能量引导,使涉及人身伤害案件的当事人能够走向庭外和解。同时,我们还将继续完善该机制,以望在不久的将来,通过该机制解决离婚案件中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另外,我们的小额钱债审裁处亦在试行网上审理。这类诉讼不涉及律师,仅涉及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审理提出索赔、进行谈判和调解,并召开网上听证会。
对于其他法院,我们正在开发一个集成应用程序,该应用将允许在移动设备上召开虚拟听证会。再加上我们的电子诉讼系统,当事人和公众将能够在线处理案件。尽管我们已经采用了各种审前会议和其他无争议听证制度,包括单方面申请,只涉及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但我们尚未在网上召开有争议的、有对抗性的听证会。我们希望在即将到来的一年里,能够通过该系统召开有对抗性的听证会。同时,我们还在探索开发一个系统,以便用户可以更广泛地使用网上或电子庭前的指示。
我们也在探究异步审判,我们希望当事人不仅能够在不同地点,还能在不同时间提交案件申请和观点。这看上去好像与我们过去几十年强调的传统方法不同,但其实是异曲同工,只不过是从注重口头辩论的传统观念中脱离出来。虽然异步听证不会使新加坡法律体系产生重大文化转变,但是,我们仍然需要注意异步听证可能存在的一些缺陷。就像面对面讨论可能比通过电子邮件讨论更有效一样,并行或同步审判或听证会最终可能更快得出结果。因此,我们还需要做很多工作,这不仅需要施行严格的案件管理,同时还需要进行试点,以找出最佳方法。
当逐步普及使用网上法庭时,我们必须考虑可能存在的一些挑战。首先,一些律师不愿意参加视频或网上听证,因为他们认为我们的司法规模小,没有必要这样做。与此同时,在现实法庭中,很多律师可能会过分强调对肢体语言的应用以及对法官的观察,从而导致一些律师更倾向于亲自出庭。其次,我们在涉及重大证据,特别是证人证词的纠纷中使用网上法庭,可能会面临更大挑战。因为有些人认为,证人的行为举止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而这一点只能在现场才能观察到。虽然对证人举止的关注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我们现在更关注客观证据 ,但是其仍然是相关考量因素。然而,这并不是一个无法克服的问题。例如,可以使用更好的视频和声音技术,确保即便在网上,人们也可以观察和考量证人的行为。
在施行网上法庭和其他科技创新时,我们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是普惠性。在推出我们的系统时,我们在不经意间不可避免地遗漏了某些公众成员(例如,老年人或穷人),他们可能不喜欢运用新技术,或者可能无法使用在线系统。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一定措施,以使这一部分弱势人群也能够获得普惠、有效、适当和公平的维权途径。
发言人:阿德里安·达德利·桑德斯(加勒比法院院长)
线上法庭的发展可以分为几个不同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常规的法院,第二个是ICT(信息、通信和技术)助力的法院,第三个是真正的虚拟在线法庭,就像我们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看到的那样,这样的互联网法院还不多,我们很荣幸在杭州看到了。
我来自加勒比法院,我们也有了线上法庭,但还没有能够完全实现全部在线的业务。在线法庭非常重要,必须满足用户的需求,应对环境的挑战。在线法庭能够帮助提高效率,减少案件的积压,提高司法服务的普及性,具有更高的透明度、问责性。
我想引用一句话,这句话是来自澳大利亚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法院提供的不仅是服务,也不仅是地点,代表的是司法权力的凝聚,是法治的捍卫者”。真正的在线法庭应当通过现代化手段让用户快速解决纠纷,甚至可以足不出户解决纠纷,不断满足公众对公平公正的期望。
主题:中国互联网法院的探索与实践
发言人:李少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五巡回法庭庭长)
2017年以来,中国在杭州、北京、广州分别设立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互联网金融、购物、服务、侵权和网络著作权等案件,实行“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的新型审理模式,开展了互联网司法实践探索。
一、顺应时代变革,探索互联网法院发展规律
第一,互联网法院发展是互联网时代大势所趋。当前,网络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应用,使各领域人员、资源、信息紧密相连,人类生产生活逐渐跨越时间与空间、虚拟与现实,世界真正变成了一张扁平化的“网”。社会行为模式、组织形式的深刻变化,对传统司法运行模式提出了新挑战,对互联网司法也提出了新要求。
第二,互联网法院发展是互联网社会人心所盼。随着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的蓬勃兴起,人们期待更加专业化的审判组织、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体验、更加符合互联网环境的司法运行模式。面对公众新需求、新期待,推动司法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已成为必然选择。
第三,互联网法院发展是互联网司法实践所向。近年来,中国法院不断深化电子诉讼改革,各地互联网司法创新次第开花。2015年,浙江杭州法院设立互联网法院“前身”—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实现案件全流程在线审理。这些探索创新,为互联网法院成长、发展奠定了实践基础。
二、立足职能定位,推动互联网法院跨越发展
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在案件审理、平台建设、诉讼规则、技术运用、网络治理等方面创新发展,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司法运行模式。
一是通过在线诉讼实现便民利民。截至2019年10月31日,三家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18764件,在线立案申请率为96.8%,全流程在线审结80819件,平均审理周期约38天,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5分钟,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约1/2和3/5,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8%,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呈现良好态势。
二是通过技术应用拓展诉讼维度。互联网法院坚持开放互联,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应用,推动司法运行模式变革。比如,在打破地域时间限制方面,依托在线立案、在线多元解纷、在线庭审、电子送达、在线执行等创新举措,构建弹性时间、灵活场景、多方交互的新模式。
三是通过深化审判实践推动法治规则确立。互联网法院利用管辖集中化、案件类型化、审理专业化的优势,审理了一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和推动规则树立的互联网案件。互联网法院积极通过个案确立和完善裁判规则,依法界定权利边界、规范网络行为、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三、展望未来发展,推动互联网法院实践积厚成势
面向未来,我们将巩固优化互联网法院实践成果,加大创新力度,推动互联网与司法在更高层面、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深度融合。一是促进技术应用更加便捷实用。二是促进司法实践更加系统集成。三是推动制度规则更加与时俱进。依托在线诉讼实践,逐步探索完善管辖、立案、庭审、送达、电子证据质证和认定、执行等程序机制,积极推动完善在线诉讼规则,通过个案裁判明确网络空间行为规范、权利边界和责任体系,打造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第三个专题:数字经济下的产权保护
发言人:多丽丝·鲁斯·里瓦斯·加林多(萨尔瓦多共和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刑事庭庭长)
由于数字经济导致的数字差异,有些人可能因为贫困而无法接触到现代网络设备和先进技术,没有办法享受到现代科技带来的法治便捷。因此,我们既要有充分保障人的基本人权,也要充分保护人们免受网络犯罪的侵害,特别是免受有组织网络犯罪的侵害。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提高人们的网络知识水平,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国家司法水平。另一方面,有的国家如萨尔瓦多属于发展中国家,并没有积累充足的经验。因此,我们需要更新这方面的知识、更多的国际交流。此外,我们还应当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让公众对司法有更多的信任。
发言人:埃斯特拉·佩拉斯·波尔纳贝(菲律宾共和国最高法院资深大法官)
就菲律宾而言,与信息和通信技术行业相关的权利保护法律框架目前基于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它们是:(1)《数据隐私法》和(2)《网络犯罪预防法》,均于2012年颁布。
《数据隐私法》体现了菲律宾承认“政府和私人部门信息和通信系统中的个人信息享有受到保护的固有义务”。《数据隐私法》对那些被归类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公司实施监管,以确保数据主体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网络犯罪预防法》,将某些网络空间的违法行为定为犯罪,并提出了各种起诉条件。菲律宾最高法院最近还颁布了《网络犯罪搜查令规则》,以适当执行《网络犯罪预防法》中的证据收集规定。该规则的核心是承认有必要保护网络犯罪嫌疑人/被告的隐私权,并确保他们免受不合理的警察监视和不合理的搜查或扣押。
由于网络空间的无边界性和信息和通信技术行业的跨国性,《数据隐私法》和《网络犯罪预防法》的规定具有域外性,因此需要与其他国家的涉外机构进行合作。但是,虽然建立跨国执行机制确实可以实现互惠互利,但我认为,国际社会应当探索建立一个集中化或中央化的机构,形成一个有效、定期的对话平台。在此平台上,不仅各国政府,其他利益相关方,例如通信技术公司和该领域的专家也能在该平台上开展对话。通过该平台,我们可以推动可接受且具有约束力的基本权利框架实现标准化,同时公平激励民营企业坚持其原则。我认为,通过统一、包容的价值观,国际社会可以在互联网世界建立法治。
发言人:伊戈尔·克努普诺夫(俄罗斯最高法院大法官、军事审判庭审判长)
在俄罗斯联邦,有关信息权利保护的规则体现在2006年7月27日第149号联邦法《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数据保护》及许多其他监管信息流通法案中,包括2006年7月27日第152号联邦法《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数据保护》、2008年12月22日第262号联邦法《关于在俄罗斯联邦获取法庭活动信息》,以及2010年12月29日第436号联邦法《保护儿童远离有害其健康和发展的信息》。
发挥数字技术对法律发展的正面影响,积极改善立法,是现代国家保障互联网人权的重要任务。一方面,它应该以保护和促进合法使用信息及通信技术为前提;另一方面,国家应该保护数据信息,这意味着采取包括法律措施在内的多种措施来实现以下目标:防止信息的非法访问、更改、破坏、封锁或复制,防止非法提供信息或非法发布,以及其他非法行为;确保受限访问信息的机密性。
发言人:伊万·拉苏尔巴克斯(苏里南共和国高等法院代理院长)
信息科技没有国界,我们要考虑如何在互联网环境下保护知识产权、捍卫隐私、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果有关争端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域,应该选择哪一个国家、哪一种法律制度来仲裁或裁决?如何确保司法判决可以被有效地执行?如何去消除或至少尝试填补数字鸿沟?如果有一些个人或群体由于贫穷或其他原因,不能很好地使用网络设施,如何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
如果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同一个国家的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话,我们仍然必须注意:第一,合同应该是双方通过自由、平等协商而达成。第二,互联网法院的诉讼过程应当公开,而且应该是合理、普遍可接受,司法过程应当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三,互联网法院法官的职业素养,也要有一定的透明度。互联网的法院必须在司法活动的全部过程中体现出平等和公正。
发言人:杨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围绕“数字经济下的产权保护”这个主题,分三个层面,与大家分享交流中国法院的具体实践和经验。
一、加强数字经济下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性和必然性。第一,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引领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引擎。第二,产权保护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第三,司法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上大有作为。
二、中国法院加强数字经济产权司法保护的丰富实践。一是探索互联网裁判规则,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障。二是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提升产权司法保护现代化水平。三是推动诉讼规则制度发展,更好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
三、数字经济下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经验”。一是把握数字经济发展特点,坚持全面、依法、平等保护产权。二是回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三是顺应数字经济发展潮流,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四个专题:数据保护的挑战与创新
发言人:基里亚科斯·伊科诺莫(希腊共和国最高民事和刑事法院法官)
欧盟的数据保护公约涉及到个人信息的保护,这是一个非常复杂和充满技术挑战的问题,涉及到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基本人权。现在人们可以轻易地获取个人数据,我们在互联网上浏览、发布信息,也在上面实施各种交易,现在许多活动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互联网带领我们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为此,必须立法保护个人数据。欧盟的立法,包括一般性的立法(详见幻灯片的列举),意味着欧盟成员国都要制定符合欧盟法要求的国内法。
发言人:卡罗尔·劳伦斯·贝斯威克(牙买加最高法院大法官)
司法体系不能够落后于技术的发展,我们面对的最大挑战还是来自于数据搜集,以及搜集之后的利用。我们应该以专业的方式保护数据,包括隐私权,没有数据保护就无法捍卫隐私权。
与此同时,我们不应该在互联网时代让任何人掉队,即便那些文化程度欠缺的人,也应该获得数据保护。所以,向他们提取数据后要解释原因。通过法律保护数据安全非常重要,如此才能使公众相信其个人信息不会被泄露。不久前牙买加宪法法院驳回了一个动议,使牙买加政府可以搜集公民的生物信息及其他方面的信息,保护这些数据就是保护人们的隐私。
但与此同时,我们还得考虑到成本,因为搜集和存储数据本身是有成本的,数据维护需要很高成本。根据法律的要求,以某种方式利用他人的数据,要获得数据所有人的同意,而且数据必须完整、高质量。因此,付出高昂的成本是否值得?伴随人工智能的发明,我们可以看到会产生越来越多的个人数据,这方面的挑战也就会更加的巨大,我们的法院,是否可以与所有的政府部门沟通,从而在审理案件时能够获得相应的数据?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答案。但是,我认为对数据使用要进行严格限制,达到使用目的后即被销毁。然而在司法过程中这又会导致另外的挑战,因为有关记录必须被保存下来。哪些信息应该被保存?法院保存期限是多久?法院不得不面临要保存大量数据的挑战。一种方法是对数据进行加密,只能通过特定方法进行解读。这最终导致数据保存的另一个挑战,如果数据保管第三方导致数据滥用,该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所以,可能需要通过立法解决这一问题。
发言人:朴相九(大韩民国首尔中心区法院主审法官)
我先介绍一下韩国的医疗数字电子病历。韩国有个人信息保护法,确保个人信息在公共部门得到保护,也就是个人信息能够在数据库中得到识别和链接。在确保数据能够识别的情况下,很容易跟个人信息联系起来,比如刚才我们说的电子病历,是一个眼科医生所拍摄的照片,但这样的医疗信息是不能向第三方提供的,要得到病人的同意。美国和欧盟也对这样的信息进行了相应的立法,包括去身份、去标识化的身份信息等。
在韩国,个人信息有非常广泛的解释空间,涉及到很多的行业,特别是在使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产业中界定还不清晰,特别是医疗行业的信息。比如韩国有一个医疗信息中心在未经医生和病人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了这些数据,对信息进行加密,并且通过编辑传送给IAS。它的算法是将韩国的社保号用英文字母替代。前面几个代表了数据所有人的生日,前面的数字对应的是E,第二个偶数4对应的是L。第二个字段的加密是使用无法解码的单向加密生成随机数。这个案例目前一直上诉到韩国最高法院。但很遗憾,韩国国会并没有通过对这个法律的修改,该动议由于执政党和在野党的政治纠纷而没有通过。
发言人:寇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完善数据保护,既要正确适用和充分运用好现行法律制度,又要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业态带来的新变化,积极推动数据司法保护的改革创新。
一、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发展对数据司法保护提出的新挑战
从中国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在大数据背景下,数据司法保护主要面临以下几方面新情况:一是传统的法律概念、司法理念不能完全适应大数据背景下数据保护的需要。二是数据保护法律制度仍需根据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发展不断作出调整和创新。三是现行诉讼规则需要根据数据司法保护的需要不断进行创新发展。
二、我国立法和司法对数据保护的创新应对
近年来,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在数据保护方面取得了重要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数据保护的立法创新。据统计,我国现有涉及数据保护的法律近40部。此外,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已经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是数据保护的司法创新。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了不少涉及个人信息、数据保护的案件,集中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隐私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由。三是审判机制创新。围绕在线审理方式、互联网诉讼规则,各级法院特别是互联网法院积极开展探索,就网上立案、网上送达、网上开庭建立了一系列新制度新规范。
三、大数据背景下数据司法保护的展望
法与时转则治。进一步完善数据司法保护,建议要把握好三个重点:一是要在司法实践中更加重视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二是要更加注重在司法个案中创制、完善数据保护规则体系。三是继续推进审判制度机制改革创新。
第五个专题:网络侵权与平台责任
发言人:李占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合理界定平台责任,关系到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整个经济体的动能转换和创新升级。中国法院一贯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司法理念,秉承“严格保护、利益平衡”的司法原则,依法认定各方责任,促进平台规范善治,保障互联网经济始终在法治化轨道上健康发展。
第一,坚持严格保护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创新发展。
网络侵权行为人往往具有分散性、匿名性等特点,而平台作为供给侧和需求侧二者的连接点,处于信息、经济、法律上的优势地位,并直接或间接从侵权行为中获利。因此,对于网络侵权,除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外,还应强化平台在其能力范围内制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平台越大,相应的责任也应该越大。
第二,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
连接一切和平台化是互联网发展的大趋势。市场就是平台,平台就是市场。面对海量用户,平台如果为用户行为承担过重的责任,将难以生存、创新和发展。因此,在依法保护权利的同时,应当兼顾权利人、平台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划定平台的责任边界。
第三,坚持法治引领保障,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网络空间治理格局。
网络平台已成为一个生态系统,要解决生态圈中的侵权问题,不应当只是孤立地构建侵权规则,而应当同时着眼于系统治理。平台作为网络生态圈的主导者,不仅带动新产业发展,而且创设新商业规则,已不再是纯粹私法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应担负起网络治理的社会责任。这也符合“有权必有责”的一般原理。与此同时,平台内经营者、权利人、消费者等主体也要加入到平台治理系统中,在政府主导下共同维护网络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发言人:俞思瑛(阿里集团合伙人、副总裁)
我们今天正在面临着向数字市场的重要转型。数字市场的基本特征是实现组织在线、产品在线、服务在线、协作在线、资源共享和决策智能。在此基础上,我们构建了数字化生态,包括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和区块链,形成了我们对数字市场的综合治理。
在数字市场下,什么是平台?平台是一个能同时连接生产和销售、线上和线下、实物与信息的供给者和消费者的供应链。同时,平台的形式也在发生变化。2G时代的平台形式是网站,属于狭义平台;到了3G时代,应用是服务载体;而我们现在看到的小程序,则是4G时代的产物;进入5G,区块链就形成未来信息枢纽的基础设施,而不同的信息基础设施,会呈现不同平台的业态形式。区块链最早的萌芽取决于内部的联盟,而司法链的1.0版即互联网法院解决了证据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其后的2.0版、3.0版则分别实现了全国法院的连接,全球实现了10万区块链。
接下来,我想快速讲三个小故事,看看整个互联网社会的法治。首先是安利的案件,针对售假网店,我们根据网上留下的信息报案并开展调查,三方面数据融合,通过几个月的时间,确定自然人、犯罪网络的挖掘、源头的追踪、证据的执法联动,最后查出售假线上营业额60万元人民币,线下1200万元人民币,涉及窝点22处。
第二个是“拖把”案件,该商户在“双十一”前是销售量最大的卖家,他投诉的对象是销量最大的店铺,双方都提供了分别能证明自己不侵权的证明,同时又有十万消费者正处于交易过程中,还有退换货的问题。这个案例说明,网上是一个特别复杂的生态,平台在这中间需要起到综合平衡作用,并不仅仅只是依据通知删除就能维护好各方的利益。
第三个案例是果小云案件,背后是一个卖家,他在一个晚上被人拍下几万单货,但发不了货,涉及金额七百万元人民币。我们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了这些网上故意拍下的订单,这个本来一度关门的店再次上线。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平台法律规则和技术的复杂性,我们需要更有包容度和温度的方法,来看待网上发生的看似侵权的行为。
通过这些年的网络治理,我们的反思是:数字时代是最好的时代,但也面临着最大的挑战,而每一个个案背后都是特别复杂的生态和体系。我们不仅要妥善处理个案,也要允许犯错,包容错误,要有温度。
第六个专题: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运用
发言人:爱德华多·席尔瓦·托莱多(巴西联邦共和国最高法院行政事务总局局长)
人工智能备受司法系统关注。单单是巴西联邦最高法院,就在人工智能上,开展了三个项目。我们的目标不仅仅是生成判决,应对大量数据,还要避免同案不同判。当然,复杂的案件还是通过人工判决,我们不指望机器取代法官,但的确可以通过技术辅助帮助法官解决一些更复杂的问题,在这样的宗旨下,巴西联邦最高法院于2017年12月开始了VICTOR计划。该计划旨在促进法院诉讼时间表中相同或相似案件的审理。这一系统会阅读案件相关材料,分析词语的语境并将案件按照联邦最高法院划定的类别进行分类。之前法院雇员需要44分钟才能完成的工作,VICTOR只要不到10秒就能完成,这意味着法院雇员每半年能节约22,000个小时,这只是巴西联邦最高法院的数据。
与此同时,巴西联邦最高法院也致力于开发第一个司法系统模块,使其能够在全国所有的法院推广应用。这一系统能帮助巴西联邦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处理全国所有重大复杂案件的上诉。VICTOR人工智能将会集成在这个司法模块中。巴西所有司法机关都能使用这一人工智能。
同时,我们的挑战也很巨大,我们仅仅是刚开始探索技术能力带给我们的优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司法项目。昨天我们访问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看到了很多先进的技术,我们愿意借鉴更多国家的经验,以便更好的给人民群众带来收益。
发言人:刘晓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我就中国智慧法院建设情况及上海法院积极推进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作一发言。
一、深化应用,中国法院积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2016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首次提出建设立足于时代发展前沿的“智慧法院”。经过这几年不懈的努力, “智审、智执、智服、智管”建设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一)推进智能化网上办案,提升智慧审判工作质效。(二)深化执行信息化,提高智慧执行工作能力。(三)坚持服务人民群众,提升智慧服务工作水平。(四)以规范精准为导向,提升智慧管理智能化水平。
二、深度融合,上海法院不断开创智能化审判新发展
上海高院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不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案件办理和庭审辅助中,研发“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软件,开创了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深度应用的范例。
(一)开发和应用“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目前,该系统已完成了102个常见罪名的证据标准制定,覆盖上海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95%;录入刑事案件7.3万件。系统已在上海公检法系统全面上线运行,并在全国部分地区推广使用。
(二)开发和应用“民商事、行政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我们将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拓展至民商事、行政案件办理中,建立了办案要件库、证据规则库等12个数据资源库,将办案要件指引及证据数据模型嵌入系统,辅助法官归纳争议焦点、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构建了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的民商事、行政审判新模式。目前,该系统具备证据审查判断、争议焦点归纳等19项功能,完成了20个案由的办案要件指引,覆盖上海一审民商事、行政案件数的57%,录入案件29.8万件,显著提升了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三、展望未来,拓展人工智能应用的广度和深度
谁拥有人工智能,谁就拥有未来。随着人工智能深入发展,司法将进入前所未有的智能时代。中国法院将继续全面深化“智审、智执、智服、智管”建设,主动拥抱人工智能新科技,深入推进“司法+人工智能”发展战略,全面提升中国法院工作现代化水平。
发言人:罗立凡(微软亚太研发集团法律事务总经理、微软全球助理法律总顾问)
我分享的主题是:“知不等于智,狭义人工智能应用及其局限性”。
人工智能的应用这些年来有着突飞猛进的发展,下一个问题是:人工智能是不是在所有的领域都可以替代人类,特别是在重要的领域可以独自作出决策?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要看一看人类的认知能力阶梯。从最基本的认知能力基本工具到经验直观能力,到认知能力,再到创造力,毫无疑问,人工智能在某些领域已经超越了人,但在创造力和智慧上,人工智能远远比不上人类。比如,人工智能只用人们发明的算法,但是无法单独发明算法。人工智能能在围棋中战胜人类,但无法发明同围棋类似的游戏。这是因为,现有的狭义人工智能是基于对海量大数据的分析,加上人的智慧和对分析结果的反馈,根据分析结果调整算法,形成良性循环,所以没有人的智慧是不行的。这是因为,基于大数据的分析没有独立思考和独立发明创造的能力,它是局限于底层大数据的。
我们用一个例子更直观地看人工智能是如何认知的,用人工智能来分析男性与女性的关联性、类比性可以看出,如果没有对数据进行人为调整,人工智能在学习了大量文字数据之后就认为,女性应该是护士、家庭主妇,而男性是程序员、医生,所以这个系统是不完美的。
我们再用一个例子,这是微软开发的一个工作推荐的软件,是用海量的简历选出的系统,我们把盖茨夫人的数据输入人工系统,推荐最适合的工作是教师,而不是慈善家;但是,如果我们把盖茨夫人简历的性别改成“他”,推荐的就是律师、教授。这显然是存在偏见和歧视的。所以,人工智能系统虽然强大,但是它所能建立的工作无法逃脱既有的经验,不能生产新的知识。由于这个局限性,导致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不当使用可能会产生一些风险。如果完全依赖人工智能决策,可能会产生影响人类的决策,侵犯人的基本权利,或者对人造成身心伤害。
基于此,微软对人工智能的开发工作提出了六大准则,公平、安全可靠、保护用户隐私安全、包容性、透明性、负责任。由于人脸识别可以在用户不知觉的情况下,远程采集到人脸的用户数字特征,微软就人脸识别技术也提出了更细化的人脸识别原则,包括要求依法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之前应该对用户作出通知并获得同意,以此避免人脸识别对人造成伤害。
不难看到,人工智能和计算机在计算力、记忆力、经验力等方面均超过了人类。为了应对风险,我们提出了人工智能负责任的原则,和一些特殊场景下的规范。我们要确保人工智能以人为本,要求人必须积极参与到人工智能的开发、部署和使用的每一个环节,监督人工智能的表现,对模型进行校准。以人为本还要求,涉及人的重大利益、生命安全或自由时,一定要由人作出决策,而不是由机器自动作出决策。总之,人工智能系统必须为善,必须造福全人类。
至此,6个研讨专题全部结束。
接下来,最高人民法院杨万明副院长宣读了《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乌镇宣言》。论坛期间,《乌镇宣言》已经与会各方代表讨论通过,会议以集体鼓掌形式通过了《乌镇宣言》。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宣言究竟有哪些内容?
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乌镇宣言
2019年12月5日,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在中国浙江乌镇举行。论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来自世界25个国家的81名代表参加会议。论坛围绕“以法治方式推动建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主题,就“网络空间的法治治理模式”“互联网法院的探索与实践”等六个议题开展了积极友好、富有成效的建设性对话,分析了当前全球互联网法治的基本现状和发展趋势,探讨了法院在互联网法治中的作用与地位,分享了中国和与会各国在互联网司法服务、应用实践以及履行司法职能方面的建设成果与经验启示。
与会各方代表注意到,当今世界信息技术革命对世界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的深远影响;深入探讨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发展对法律制度、司法机构等方面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有效实现了总结经验、交流观点、凝聚共识、深化合作的目标,形成了对推进互联网法治发展的共同愿景。
与会各方代表宣布:
一、基于本国社会、经济、法律和制度建设的实际,相互理解、尊重彼此的互联网发展战略和国家利益,推进互联网法治建设,推动构建互联互通、共享共治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二、秉持开放合作、互利共享、兼容并蓄、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共同应对互联网时代挑战,努力推动形成互联网领域的国际规则,推进全球网络空间治理。
三、维护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可信赖的司法体系,合理探索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在司法中的运用潜力,提供智能、普惠、便捷的司法服务,满足社会公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四、遵循科技伦理和司法伦理,加快建设法院信息化平台,促进信息技术与司法深度融合,拓展互联网数据与诉讼数据的共享渠道,为优化案件审理和司法管理提供信息化和智能化的解决方案,提高法院整体司法能力。
五、研究信息技术应用对诉讼流程及诉讼制度的影响。基于各国司法实践和法律制度,完善在线诉讼体系,探索建立在线庭审、电子证据、电子送达及电子卷宗等在线诉讼规则,推动完善信息化时代的诉讼制度。
六、努力适应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需要,保护知识产权和虚拟财产权利,维护公平公正、有效竞争的经济秩序,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七、依据各国国内法及其参加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在职权范围内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明确企业、组织和用户的行为规范和权利边界,避免信息滥用,为所有用户营造安全的互联网。
八、研究应对网络安全挑战,依据各国国内法起诉并惩罚各类网络犯罪行为,提高刑事司法质量与效率,营造安全清朗的国际网络空间。
九、加强对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的技能培训,增强信息化时代司法人员所应具备的综合能力和职业素养,持续提升司法能力、效率和公信力。
十、努力建设常态化国际交流合作机制,通过分享各国信息技术司法应用经验、典型案例和数据资源以及举办国际论坛对话等,促进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和方式的相互借鉴、相互衔接和有效协作。
本宣言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于2019年12月5日在中国浙江乌镇通过。
宣言通过后,加勒比法院院长阿德里安·达德利·桑德斯、南非共和国最高上诉法院院长曼迪萨·玛雅代表参会嘉宾在闭幕式致辞,两位院长对中国互联网司法的成就表示高度认可,也对中方的热情接待表示真诚感谢,并衷心祝愿中国在推动国际网络空间治理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会议最后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