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国家安监总局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2016-07-19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北京7月19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天对外发布《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履行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权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规定》要求,当事人对安全生产执法,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向当事人公开,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正行使安全生产执法职权。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合法、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手段。
在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和管辖方面,《规定》要求,依法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名义行使安全生产执法职权,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规定》明确,安全生产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规定》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停止供电措施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