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组织建议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多部门官员认为立法时机尚不成熟
环保组织建议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多部门官员认为立法时机尚不成熟
2016-08-2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北京8月22日讯 记者郄建荣 环保组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今天组织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立法建议会吸引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环资委、环保部、农业部以及国家林业局有关官员的关注,这些部门的官员提出,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充分论证,同时,还要明确立法的依据。
据介绍,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时候,绿发会提出一个建议,即利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契机,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提升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获批,绿发会又提出,建议国家制定一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
对此,环保部法规司法规处处长王伟认为,立法必要性一定要有充分的论证:“现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当中存在哪些问题,还要做一个比较细致的梳理,梳理出来哪些是由于立法缺失所造成的,现行的这些法律法规对解决这些问题还有哪些不足。”王伟提出,立法的必要性需要准确论证。
全国人大环姿委法案室巡视员蔡薇表示,目前,立这样一部法律难度很大。她认为,立这样一部法律,最需要解决就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现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究竟存在什么问题,而且是现在的法律解决不了的,通过修改法律也解决不了,一些问题需要特别深入的论证。” 蔡薇说,目前立这个法时机不是太成熟。
蔡薇认为:“法律不可能没有主管部门,任何法律都涉及一个执法部门,尤其像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要确定执法机构,法律要授权机构怎么管理。”她表示,立法需要解决的首个问题是:“我们国家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应该有哪些更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的设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曹兵兵提出,我国是生物多柆性保护国际公约的缔约国,“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有190多个国家,但是真正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或者类似《生物多样性法》的没有几个国家。” 曹兵兵说,现在我国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有好几十部,“这些法律与生物多样性有什么关系?立法的可行性以及法律的可操作性等都需要弄清楚。”
曹兵兵认为,如果要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还必须考虑与其它法律的关系。
农业部生态总站资源保护处处长孙玉芳提出,《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立法过程肯定是“持久战”。
环保部自然保护司调研员井欣说,我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履约上有很多的空白,不管物种、保护地还是名录方面。井欣认为,从我国履行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24年的实践来看,我国应该有一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
国家林业局有关负责人则提出,立法之前要搞清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立法的依据在哪里?必要性是什么?“生物多样性,它是非常抽象的概念,所以要把它写进法律里面要有明确的界定,像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资源多样性,这些都是一个比较宏大的概念,因此需要一个明确的界定。”这位负责人说,要避免《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和其它法律的重复。这位负责人认为,环保组织提出的立法提纲里面的内容“很多都是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已经涉及到的,像自然保护区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森林法》的一些规定。”这位负责人提出,即使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也要做好与现有法律的衔接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