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服务事关幸福违法忽悠恐担刑责
婚介服务事关幸福违法忽悠恐担刑责
2016-08-2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老胡说法
无论男女,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大多会通过各种途径寻觅、结识自己的终身伴侣。目前,虽然人们交往的方式很多,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社交网站的普及,使得青年男女们直接联系更加方便,但许多人仍然通过婚姻中介机构寻找自己心仪的对象。
征婚者与婚介机构的关系是一种商业服务关系,双方所订合同也属于一种商业性的婚介服务合同,即婚介服务提供方为征婚者介绍配偶过程中,双方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法律性质来看,婚介服务合同属于居间合同。
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具体到婚介服务方面,征婚者就是委托人,婚介机构就是居间人,因此,婚介机构有义务通过适当方式促进征婚双方达成婚姻契约。
居间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种有名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甚至利用婚介服务合同实施诈骗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本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就给那些企图以婚介服务来实施诈骗者敲响了警钟。
婚姻是终身大事,关乎人生的幸福和美满。因此,每一个征婚者都应当擦亮双眼,认真审核对方的相关信息,不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同时,也希望每一个征婚者都能够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找到自己称心满意的终身伴侣。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