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不满补偿3年拒搬迁 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诉
租户不满补偿3年拒搬迁 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诉
2016-11-18 来源:正义网 作者:admin正义网上海11月18日电(通讯员 蒋凤静)江苏来沪人员邱某某因为不满足房东的租赁期满补偿金额,面对法院的生效判决和多次调解告知,仍是赖着、拖着不肯搬离租住的房屋,没有想到这一“老赖”的行径不但受到法院的拘留,最后竟然还要吃官司,面临牢狱之灾。
邱某某从2002年开始承租本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某路一民宅,开办棋牌室。为了经营需要,邱某某花了点钱装修了房屋,2013年租赁合同期满,房东要求其搬离房屋,邱某某考虑到装修成本,觉得自己损失较大,就提出将自己添置的家具设备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房东,但房东认为价格过高而拒绝,邱某某就一直赖在房屋内不肯搬离。
房东无奈之下,只能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邱某某,要求他搬离。2013年4月,浦东法院在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要求邱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离租处。但邱某某仍然觉得自己损失太大,不肯搬走。浦东法院先后发了传票、公告,要求邱某某必须在指定日期迁出,逾期则强制执行,邱某某仍不予理会。
2013年9月,浦东法院因邱某某拒不履行判决对其拘留十五日,然而邱某某在离开拘留所后,仍耍赖不肯搬离。法院执行部门多次做调解工作,邱某某不作让步。
2014年1月,法院告知邱某某,要求其及时搬离,如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将追究其拒不履行判决的刑事责任。面对执法部门这一次又一次的通知、催告并没有撼动邱某某的想法,他置若罔闻,我行我素,仍然在出租房内生活并经营。2016年9月,浦东法院将相关线索及材料移送至浦东公安分局,公安机关认为邱某某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对其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浦东新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而根据本市《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因妨害执行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后,有能力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邱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6年11月15日,该院将被告人邱某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邱某某将面临最高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