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失火殃及邻居 损失赔偿却有区别
同是失火殃及邻居 损失赔偿却有区别
2016-11-29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admin北方的冬季降水量少,天干物燥,稍有不慎就易引发火灾。为此,北京房山法院法官提醒大家要时刻注意身边的火灾隐患,并通过具体案例,讲述如果发生火灾,受害者是否有权利要求引起火灾的人赔偿损失,以及引起火灾的人是否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
临时安置房发生火灾
可向多方要求赔偿
王女士一家人居住在北京某地,2015年9月王女士居住地面临商业用地拆迁,开发商是本案被告实业公司。当时王女士一家被安置在属于被告实业公司临时商铺3号门面的楼上居住。
2015年12月16日晚上22点左右,实业公司临时商铺3号门面发生火灾,火势蔓延烧到王女士家里,王女士从后窗跳下去,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花费门诊费225元和住院医疗费10986.67元。
2016年1月18日,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灾害的成因为:1.市场内商铺有使用明火现象严重,存在火灾隐患;2.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意识淡薄;3.消防器材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靠近起火点位置的室内消火栓损坏、无灭火器;4.起火户堆积大量可燃物质导致蔓延迅速;5.市场电器线路混乱,主电线路距离可燃物质较近。王女士的伤势,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并建议休息治疗5个月,住院期间需要一人陪护。之后,王女士找实业公司协商赔偿问题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临时商铺租户谭先生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首先,根据火灾责任事故认定书,起火点位于市场临时商铺3号门面内。无论谭先生在火灾发生时是否在3号门面内、是否存在用火不慎、是否堆积大量可燃物质,谭先生作为起火门面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对该起火灾事故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次,谭先生应该与实业公司、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实业公司作为商铺业主,不仅电器安装混乱,还将主电线路安装在离可燃物质较近的位置,且没有配备灭火器。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消防器材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谭先生及实业公司、物业公司三方行为的直接结合,引发火灾事故并导致火势蔓延,并最终导致王女士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
邻家失火自家遭殃
过错者承担赔偿责任
廖先生的存货仓库与许女士居住的房屋相邻。2016年1月14日凌晨,许女士居住的房屋内起火,致火灾发生,使廖先生的大量食品烧毁。公安消防大队对事故进行了简易调查,对此次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事实为:许女士南侧电视桌附近起火,过火面积10平方米,引燃廖先生仓库内的大量食品百货。经过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现场勘查、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等程序,确定和核定食品百货损失为39340.215元。廖先生依据该损失数据要求许女士赔偿损失其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系因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许女士平时缺乏安全用电常识,疏于对日常使用的用电设施予以注意和保护,以致引发此次火灾事故,许女士对此次火灾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对因火灾给廖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造成的火灾
邻居不承担责任
张先生与李先生是邻居,李先生家经营电器商店,占用了大厅用于摆放电器。2015年2月18日(除夕)晚上11时许,因当天是农历大年三十,周围居民在室外燃放烟花爆竹,不料爆竹造成楼房二楼的门窗、室内装饰及李先生存放在室内大厅的部分家电烧毁,并导致邻居张先生家的部分家具受损。此事故发生后,张先生认为由于李先生管理不善才造成损失,经与李先生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中起火原因经消防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为“烟花爆竹产生的燃烧物击碎该楼房二楼外窗玻璃、进入室内后引燃各类可燃物”引起的火灾。此事故为他人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火灾,但未能查清具体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人。防止烟花爆竹对房屋造成损坏已经超出李先生的控制能力范围之外,张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李先生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造成该房屋的毁损。此事故属于意外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造成房屋毁损及部分电器烧毁,李先生均无过错和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张先生要求李先生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法不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关键看起火原因是谁的过错
邻家失火造成自己受灾,是否能够索要赔偿。关键还要看起火的原因是否在于邻居的过错,通过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来确定责任。如果邻居确实有责任,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民事责任。而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如果火灾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责任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就不需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