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过劳死”纳入工伤,合适吗
时评:“过劳死”纳入工伤,合适吗
2016-12-14 来源:正义网 作者:admin顾名思义,“过劳死”应该是过度疲劳致死。过度疲劳致死的原因,通常是多重因素综合诱发的结果。一个人除了工作之外,还有生活。对于很多人来说,生活并不比工作轻松,对那些要照顾孩子、照顾老人、照顾家庭的人来说,生活带来的疲劳程度更甚。如果说,每天辛苦工作8小时后应该好好休息,可那些以照顾家庭为己任、长期投入更大精力和体力来顾家的妈妈们,更容易成为遭遇“过劳死”的不幸者。“过劳死”尽管值得同情,但不能把“过劳死”简单等同于过度工作致死。
“过劳死”纳入工伤,还面临操作性和合理性的问题。“过劳死”如果纳入法律制度,必需是一个边界清晰、便于厘清责任的概念。“过劳死”显然不是一个这样的概念。虽然有媒体称过度加班成为导致“过劳死”的首要原因,但这并不能成为执法司法实践中的判断依据。当出现“过劳死”的情形时,死者到底是因过度工作还是因生活中疲于奔命导致过度疲劳,如果前二者兼而有之,工作和生活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实是难以厘清和划分的。对于执法司法者来说,也难以作出准确、合理的判断。如果不加区分地一律让雇主(单位)对“过劳死”承担补偿责任,又是不公平的。不考虑这一因素,即便制定了规则,在落实中也难免遭遇尴尬。
从长远来说,“过劳死”纳入工伤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据报道,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达60万人,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因此,有媒体戏称我们走进了“过劳时代”。那么,“过劳死”纳入工伤能帮我们走出“过劳时代”吗?并不能。“过劳死”纳入工伤只不过是事件发生后的补偿手段,不但无助于防止悲剧的发生,反倒有可能成为雇主(单位)肆意要求员工过度加班的推手——反正有工伤来兜底。
“过劳死”现象越来越多,的确不容忽视,尤其需要相关部门提高重视和积极作为。比如,加大劳动法等相关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落实,提高雇主违反劳动法规强迫员工过度加班的违法成本;建立完善对雇主(单位)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硬性要求,比如完善体检制度,提高体检频率;加强全民健康知识宣传,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增强全社会对“过劳死”的自觉性和防范能力,等等。
上医治未病。如何预防“过劳死”悲剧发生,比讨论“过劳死”是否纳入工伤更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