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社会团体存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应立行立改
民政部:社会团体存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应立行立改
2017-03-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admin中新网2月28日电 民政部官网近日印发《全国性社会团体2016年年度检查须知》。《须知》指出社会团体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应立行立改,对不主动整改的将采取公开曝光、专项审计、行政处罚等措施;对分支机构名称带有“中国”“全国”“中华”字头的,将视情予以严肃处理。
民政部称,将在2016年度年检中着重检查社会团体党组织建设、社会团体收费和分支机构设立等事项。为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和会费行为,专设“社会团体收费情况自查自纠表”予以专项检查。社会团体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应立行立改,并有扎实可见的整改措施;对不主动整改的社会团体,将采取公开曝光、专项审计、行政处罚等措施;对主动调减会费、减轻企业负担的社会团体,在推荐先进典型、总结工作经验中优先考虑。
凡是不在《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要停止,凡借评比达标表彰乱收费、乱拉赞助的,一律要自行整改。严格社会组织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对分支机构名称带有“中国”“全国”“中华”字头或类似各类法人组织名称、严重超业务和宗旨设立分支机构的,将视情予以严肃处理。分支机构管理不规范和名称不规范、分支机构过多过滥的社会团体要尽快自行整改,优化整合。
对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存在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严重违法的,予以行政处罚或撤销。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上年度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从轻处理
附:全国性社会团体2016年年度检查须知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民政部将实施2016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16年12月31日以前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
社会团体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2017年3月24日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在首页右侧“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栏目中点击“社会团体”,进入“社会团体网上办事大厅”,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的“网上填报”,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齐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脱钩后的社会团体没有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环节)。
社会团体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社会团体自行承担。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除2016年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在2015年度检查时提交过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团体(原登记证号尾数为单号的社会团体)均须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社会团体应当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未办理新证的社会团体请于2016年度年检工作开始前进行换证(换证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308房间,咨询电话:58124119、58124120)。民政部可以根据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需要,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2016年度公益活动支出不低于2015年度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会团体,已经获得以及有意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
(四)材料报送。社会团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含按要求须提交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益活动支出明细审计报告)准备齐全后,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送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308房间)。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民政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年检结论。为提升年度检查的监督效果,我部将试点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按一定比例实地抽查社会团体年检材料所涉事项(包括年度财务抽审)。必要时,可以要求社会团体公开年检相关信息。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2016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16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民政部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四、年度检查结论公告和年检盖章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将在中国社会组织网公告。社会团体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民政部加盖年检印鉴。
社会团体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五、问题咨询
社会团体在参加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填报系统故障咨询:(010) 57702509—3555
技术咨询微信号:社团技术咨询(服务时限:2017年3月24日-5月31日,添加方式:登陆填报系统扫描页面二维码)
2.年检材料报送、填报内容咨询:(010)58124122
3.对外交流情况填报咨询:(010)58124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