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失信被执行人劳动争议案审结
全国首例失信被执行人劳动争议案审结
2017-04-0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南昌4月6日电 记者黄辉 通讯员刘长安 刘喆 公司员工一旦被法院列入“老赖”名单,将面临被解雇的风险。记者今天从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受理的袁某因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被公司辞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驳回袁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失信被执行人劳动争议案。
2015年3月29日,袁某与某矿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聘用袁某为汽车驾驶员,用工期限三年,月工资3400元。2016年1月,公司安排袁某出差却无法为其订购机票,经查询得知,袁某为吉安市某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被依法限制乘坐飞机等高消费行为。
公司遂于2016年1月15日向袁某发出辞退信,以袁某在入职时未向公司说明本人为被法院执行的失信人员为由,解除了与袁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袁某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向遂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400元、赔偿金6800元、加班工资12551元,共计22751元。
2016年4月18日,遂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应当支付袁某经济补偿金3400元,对袁某主张的加班工资以证据不足为由予以驳回。袁某不服,以某矿业公司为被告,向遂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遂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解除袁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并于2016年6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袁某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入职公司时,应当依据该公司规定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以便公司进行相应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因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原因,导致公司无法为其安排工作,事实上已达到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袁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袁某已提供了考勤表证明加班的事实,公司未提出相反的证据,故袁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作出终审判决,某矿业公司支付袁某加班工资10786元;驳回袁某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审判法官介绍说,此类纠纷在全省乃至全国首次尚属首例,该案的审理对于进一步压缩“老赖”生存空间,助推构建诚信社会体系将产生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