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家提出打赏违反价格法 商家推行“扫码打赏”引合法性争议
有专家提出打赏违反价格法 商家推行“扫码打赏”引合法性争议
2017-05-1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对话人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 刘俊海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 邱宝昌
法制网记者 赵 丽
法制网实习生 刘雪妍
“扫码打赏”是否可行
记者:随着互联网红包的流行,北京多家餐厅悄然兴起“扫码打赏”。这些餐厅的服务员佩戴二维码胸牌,如果消费者觉得他们的服务好,或者饭菜可口,就可以拿出手机扫一扫二维码进行“打赏”,金额一般为3至5元。
刘俊海:“扫码打赏”的本质就是小费。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扫码打赏”不过是互联网背景下小费的一种派生形式,或者说是乘着“互联网+”东风的一种小费形式。
从法律意义上讲,给小费应当属于赠予。赠予在全世界从来都不是强迫,都不是强制的,而且不是法定义务,想给就给,不想给就不给。
邱宝昌:在中国,没有小费制度,原来有的地方试行,后来也被叫停了。根据价格法规定,应该明码标价,是不允许有价外价的。“扫码打赏”的实质就是给一些额外的钱,这就是商品和服务之外的钱,也就是价外价,这是不允许的。
打赏无论是小费还是价外价,都是我们国家法律不允许的,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服务员的服务应该是通过工资、通过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来获取报酬,而不是通过打赏的小费来获取报酬。所以,通过小费获取价外价是法律所禁止的。
记者:在采访中,我们接触了很多消费者,其中一些人表示会因“扫码打赏”产生心理压力。比如,有消费者担心,如果不打赏,服务员会给脸色看,上菜的时间会比较长。
刘俊海:“扫码打赏”对有的消费者会产生心理压力,但有的消费者不一定有心理压力,因为每个消费者的情况不一样。如果服务员主动“提醒”消费者“扫码打赏”,那实际上就是变相强迫给小费。在此情况下,就有一点儿胁迫的味道。
邱宝昌:即使不打赏,服务员该提供怎样的服务还是要提供怎样的服务,这些都应该在明码标价里说明,标准应该是一样的,不能说打赏了就提高服务质量,不打赏就降低服务质量。如果因为打赏而影响服务质量,那商家就应该明码标价,说明提供怎样的服务收取多少费用,都应该一并打包说清楚。
打赏是否影响服务质量
记者:从世界各国餐饮行业的薪酬体系来看,凡是付小费的国家,比如美国,服务员底薪非常低,不可能靠底薪维持生活。欧洲、日本和我们国家的餐饮业服务员的收入主要是固定收入,小费所占比例微乎其微。尤其在我国,餐饮行业服务人员的工资通常由底薪、绩效组成,餐饮费中已经包含了服务费,不应该再额外支付。所以有人提出,就算是出于消费者自愿的打赏,也是不合理的。
刘俊海:这一点确实要看国情和国际惯例的差异。从这个定价模式来看,就是餐饮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由底薪和绩效组成,餐饮费里已经包含了服务费,定价的因素已经考虑到了商家的服务,也包括服务员的服务质量,所以如果说再“强制提醒”打赏,的确涉嫌双重收费。
打赏应当建立在消费者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这是我个人的看法。必须是你情我愿,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一定要防止强迫打赏的行为,如果在这个道路上越走越远,最后会演变成餐饮行业的一个潜规则,演变成为霸王条款。过去我一直批评商家收取开瓶费、包间费、设置最低消费等,现在我非常担心,一旦索要打赏的风刮起来,消费者不打赏,服务员就给脸色看,老板也给脸色看,这件事可能会影响餐饮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记者:还有观点认为,店家有转嫁责任的嫌疑。因为不管是通过打赏激励服务员更积极热情服务还是推动服务员增收,都不应该是顾客进店消费的额外“功课”。
刘俊海:我觉得商家推出“扫码打赏”的动机,一是通过打赏激励服务员更加热情地服务,二是借此推动服务员增收。
用人单位对雇佣的服务员应当有正面激励,也要有负面约束。现在开通打赏功能,那就把这种对服务员的评价功能、服务质量监督功能完全让消费者承担了,顾客不满意不给钱,满意了就给钱。但问题是,除了不给钱之外,顾客还不满意,怎么办呢?店家恐怕也没想到,这是一个对服务员质量评估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