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有力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有力证据
2021-03-14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赵红旗□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
熟人或同事之间因为买房或急用免不了有借款来往,但碍于面子,又不好意思让借款方打借条,一旦借款方不愿还钱,怎么才能打赢官司呢?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两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审理的这起案件,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法官判案的有力证据。
于某生前是律师,其生前曾给助理张某之子小虎(化名)转款71万元。于某病逝后,其继承人于某某把小虎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小虎认为,仅凭转款记录就认定为借款事实于法无据,并称涉案款项系其母张某应得的律师助理报酬。
于某向小虎共转款3次:第一次转款10万元,第二次转款19万元,第三次转款42万元。其中,第二次转款后,于某在其日记本中记载:“助小虎母购房19万”字样;在第三次转款前后,张某和于某生前的聊天记录内容显示:“你按我支持42万做计划和准备吧”“你就直接打给小虎,放心吧不会错”“给小虎转了42万,让他收到回话”等。
中原区法院在一审中认为,小虎关于71万元系于某生前支付给其母张某劳务报酬的辩称,因未提交合法有效的报酬清单以及相对应的手续和资金来源,不予采信。关于第一次转款,因有银行转账流水,小虎又未提交有关张某劳动报酬的相关证据,故此笔款项予以支持;关于第二次转款,因于某某等人提交的于某生前日记记载“助小虎母购房19万”证据,按汉语注释“助”字系帮助协同、辅佐之意,于某某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此笔汇款在于某生前和小虎之间有民间借贷的合意,故此笔款项不予支持;关于第三次转款,根据于某生前和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印证该笔款项前期是张某向于某发出要约,后于某作出承诺同意出钱,故此笔转款予以支持。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虎向于某某等人偿还借款52万元。小虎不服,提起上诉,郑州中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提示:熟人之间超过万元以上的大额借款,为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出借人应要求借款方出具借据,注明打款方式。如果出借人碍于面子,借款方又没有出具借据,要保存好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出借事实和出借金额。法院会根据涉案金额大小、款项交付凭证、出借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当事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因素,依法予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