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上被追尾造成前车伤亡到底该谁来担责?
高速上被追尾造成前车伤亡到底该谁来担责?
2021-04-0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本是高高兴兴拼车回家过年的4个人,在高速上被大货车追尾,造成前车3死1伤,后车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到底该谁来担责?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农历小年夜,在上海工作的刘某和常某夫妇及张某一起拼车自驾回老家过年。当晚10点左右,刘某驾车行至京沪高速公路苏州段时,遭遇华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事故造成刘某及车内乘坐人常某夫妇当场死亡,乘坐人张某与华某的家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认为华某驾驶的后车行驶过程中,对前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且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事发前刘某驾驶的前车有近似停止状态9秒的情况,以目前的证据尚无法查实其停车原因,且该原因是认定该起事故责任的重要因素,故无法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起事故应承担的责任。
刘甲等4人作为前车驾驶员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起诉后车的驾驶员华某、挂靠单位A公司以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支付各类赔偿金等共计18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虽未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但后车行驶途中疏于观察,遇前方突发情况又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前车事发前处于近似停止状态,故双方在事故中均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由前车和后车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并据此赔偿刘甲等继承人损失。
一审判决后,刘甲等人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前车停止9秒这一事实引起了合议庭的注意。法官仔细翻阅了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现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记载在刘某驾驶的前车停止约9秒的同时,其前方的车辆在刘某停车的前4秒也处于近似停止状态,之后沿道路向前低速行驶。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还记载了刘某驾驶的车档位4档、转向灯开关双闪位置等情况。
根据上述材料,法官推断当时的情况应是刘某的前方车辆因故停车,刘某紧急刹车,并且打开双闪警示其后面车辆,但在前方车辆恢复低速向前行驶后5秒,刘某驾驶的车辆即被华某驾驶的后车追尾,而此时刘某驾驶的车辆尚未及时起步。因此,刘某的停车状态非其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囿于目前证据,不能确定刘某前方车辆的信息,也无法得知其停车原因,但刘某因前方车辆停车而被动停车的分析认定有充分依据,与交警部门的认定也并不冲突。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才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在没有证据表明刘某有过错的情况下,不能减轻华某的责任。
二审最终判决刘甲等人诉请中超出保险理赔外的合理部分由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