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设立代位申请执行程序
建议设立代位申请执行程序
2021-05-23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黄志佳□ 黄志佳
代位申请执行,即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对相对人(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关于代位申请执行,理论上存在争论,司法实践中缺少相关案例。笔者认为,债权人有权代位申请执行,理由如下:
代位申请执行有民事实体法依据。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行使起诉权利即代位诉讼,固然属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代位申请执行亦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民法典代位行使权利制度为债权人代位申请执行预留了空间。
代位申请执行有利于更加快捷高效地实现主债权。主债权人代位申请执行,可以减少甚至避免主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执行等程序,节省司法资源,更加快捷高效地实现主债权。
代位申请执行不损害次债务人合法权益。代位申请执行的债权,是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次债务人的抗辩权已通过诉讼程序保障。如果通过完善程序,规定其在代位申请执行程序中的抗辩权,代位申请执行不会加重次债务人的负担,不会损害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笔者建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或司法解释等方法,设立代位申请执行程序,保护债权人的代位申请权,让代位申请执行与代位诉讼齐头并进,更好地发挥民法典代位行使权利规定的功能。
建议明确代位申请执行的条件,细化启动代位申请执行的条件,笔者认为可包括以下这些内容:(一)执行次债权有全部或部分实现主债权的可能性;(二)主债权明确。可以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债权,也可以是未经法律文书认定但通过主债务人认可等方式能够确认的债权;(三)主债务已经到期;(四)次债权是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五)次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六)确定次债权的法律文书,是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七)主债务人怠于对次债务人申请执行;(八)除了次债务人的债权,主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九)代位申请执行的债权的数额,限于主债权的范围。
同时,建议保障次债务人在代位申请执行中的权利。参照代位诉讼中保护次债务人权利的规定,规定代位申请执行的,以主债权人作为申请执行人,法院责令次债务人直接向主债务人履行其对主债务人的义务,次债务人对主债务人的申请执行时效等抗辩,有权向主债权人提出。
(作者单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