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7-08-05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网站 作者:admin
国土资源部关于《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修订
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规范我国地图审核管理工作,适应地图市场快速发展对地图审核管理提出新要求,国土资源部起草了《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章立法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同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3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gzqyj@mail.mlr.gov.cn
国土资源部
2017年8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地图审核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审核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作原则】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高效规范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体制】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费保障】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实施地图审核所需经费应当列入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送审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前;
(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编制,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应当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不需送审的地图】下列地图不需要送审:
(一)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地图;
(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
第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职责】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全国地图;
(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四)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五)历史地图。
第九条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职责】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本行政区域全图;
(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国界线的地图;
(三)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第十条 【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职责】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且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产品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审核】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产品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根据产品中地图主要表现地由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提交材料】申请人提出地图审核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一式两份及有关说明材料)。其中,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申请人应当提供地图内容审查软硬件条件;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保密处理】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包括直接测绘的涉及国家秘密的地图),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地图上表达的其他专业内容、信息、数据等,国家对其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真实性要求】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信息公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图审核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地图审核申请表等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上公示。
申请人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六条 【协助审核】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受理的地图审核申请需要其他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协助进行内容审查的,可商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地图进行协助审核。负责协助审核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协助审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学地图审定】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审定按照《地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申请的处理】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地图审核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地图审核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申请;经补正材料后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九条 【审查程序】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职责,应当有明确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审查内容】地图审查内容包括:
(一)地图表示内容中是否含有《地图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表示的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行政区域界线以及世界各国间边界、历史疆界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主要表现地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的地图,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是否完整表示;
(五)地图内容表示是否符合地图使用目的和国家地图编制有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 【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间边界、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依照《地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依照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进行审查。
我国特别行政区界线或者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地图审核权限由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及时公开。
第二十二条 【没有明确依据的专业内容审查】地图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地图审查人员从业要求】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书,并且每3年考核、注册1次。
具体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决 定
第二十四条 【作出决定】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及相关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予以批准的,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不予批准的,核发地图审核不予批准文件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图号格式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审核期限】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包括内容审查时间、协助审核时间),作出审核决定。
时事宣传地图、发行频率高于1个月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地图,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结果公布】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及时公布获得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申请人对地图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标注审图号及送交样本】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申请人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并向作出审核批准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一式两份。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没有版权页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标准审图号。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在地图页面左下角标注审图号。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地图有效期和新增标注备案】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为2年。审图号到期,应当重新送审。
审核通过的互联网地图服务,申请人应当每6个月将新增标注内容及核查校对情况向作出审核批准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地图审核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信息系统建设】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图审核管理和监督系统,提升地图审核效率和监管能力,方便公众申请与查询。
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的处理】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超出有效期而未重新送审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撤销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地图审核决定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地图审核决定并予公告: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的审核决定的;
(二)超越地图审核职责作出批准的审核决定的;
(三)违反地图审核法定程序作出批准的审核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批准的审核决定的。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地图安全审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并强化内部安全审校核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违规进行审核收费的处理】实施地图审核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违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地图审核的;
(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2006年6月23日公布的《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