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禁业限制应全国推广
评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禁业限制应全国推广
2017-08-28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admin在上海闵行区,有过强奸、猥亵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将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上海闵行区检察院日前启动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这是全国首个特定行业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禁止从业机制。
近年来,地方司法部门根据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重发率高、针对熟人作案多、未成年孩子缺乏识别保护能力等特点,积极探索更有效打击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预防这类案件再次发生的办法。比如,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去年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局,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对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公开其个人信息,方便公众随时查询。
对于地方司法部门的探索,舆论基本上是一边倒的支持,人们大多期待这些办法、机制能真正落实。有这样的舆论反应,应该说是在意料之中。一方面,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未成年人身心成长产生巨大伤害,社会对这类恶性犯罪十分痛恨。另一方面,从公开报道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分析,相当一部分案件发生在学校、幼儿园以及发生在熟人之间,而且猥亵、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作案不只一次,而是反复作案,且在罪行被发现且追究刑责、服刑之后,再次犯罪的比例也不低。心理学家研究证明,性侵儿童者再犯率为各类罪犯之首。据报道,台湾连续暴力性侵犯的再犯率高达95%。日本犯罪白皮书显示,因性侵女性而被判处有罪的人中,约有16%的人会再次因性犯罪而被逮捕。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透露,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二是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三是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时间长。
从国外打击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经验看,针对这类违法犯罪的特点,有的国家、地区除了严惩犯罪、不得假释、缓刑之外,还给刑满释放的有前科者配备可以跟踪、监控的电子脚镣,要求社区配合进行跟踪矫正。这不是给这些有前科者贴标签,不会影响他们融入社会,而主要是为了有效矫正其行为。这也不只是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还涉及比较复杂的个体心理问题。
不论是顺应舆论呼声,还是考虑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国立法和司法部门都应该有更大作为。需要注意的是,从去年浙江慈溪实施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的办法,到这次上海闵行禁止有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都只是在一个范围较小的地方实施,并非全国通行机制。甚至在上海,如果只在闵行区实施,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人员只需到其他区就可以避免禁业限制,这样的治理力度是十分有限的。
鉴于此,我国应当在国家层面结合各地探索的治理办法,推动进一步完善惩治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联动机制,通过立法明确建立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以及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办法、跟踪矫正与禁业限制等。
如果有全国统一规定,所有招聘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工作人员的机构(如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早教机构等),在录用人员时都要查询该信息库,了解应聘人员的情况,如同使用征信系统的信用档案。只有这样,禁业限制才能更好发挥威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遏制有前科者继续违法犯罪的作用。
本报特约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