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需承担责任
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需承担责任
2017-11-0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admin去年年底,张甲因驾驶机动车在遇有雾天等气象条件时观察不力,在道路不明的情况下未减速行驶,致其车与赵乙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赵乙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认定,张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赵乙要求张甲赔偿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赵乙将张甲、张甲所属公司及张甲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张甲称此次事故系其履行职务造成的,故责任不应当由其承担。张甲所属公司在答辩中也承认张甲此次行为是职务行为,责任由公司承担,张甲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应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保险赔偿范围和超过保险赔偿范围的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在此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因张甲系张甲所属公司的员工,该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张甲履行职务中发生,故张甲承担责任部分由张甲所属公司承担,张甲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最后判决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和超过保险赔偿范围的费用,由赵乙及张甲所属公司按照在此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各方当事人也表示认可。
至此,这起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案件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