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多起案件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被依法移送公安
国土部:多起案件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被依法移送公安
2017-11-0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法制网北京11月2日讯 记者郄建荣 国土资源部今天通报了9起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其中,多起案件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有政府部门责任人被党政绩处分。
据国土资源部介绍,去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动作为,动真碰硬,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查处了一批违法批地、违法占用耕地、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侵害群众权益等案件。
国土资源部今天通报的9起案件是:
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委、区政府违法批地建设西山壹号和蓝天农场项目案。2012年12月,朔城区委、区政府违法批准使用下团堡乡石庄窝村和张蔡庄乡高庄村833.1亩土地(耕地693.4亩)建设西山壹号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和蓝天农场项目。国土资源部依法进行了查处。朔城区委宣布《朔城区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2012〕第6期》无效,相关村委会与村民依法解除《征收土地协议》,收回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拆除或没收非农业建设的违法建筑物。土地收回后,根据村民意愿,相关村委会与项目公司依法办理流转手续。朔城区原区委主要负责人、分管副区长和区农委、朔州市国土资源局朔城分局主要负责人分别被给予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
二、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政府违法批地建设花明国际幸福城和安湖改扩建等项目案。2015年12月,宁乡县人民政府违法批准湖南花明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使用花明楼镇炭子冲村227.643亩土地(耕地108.6亩)建设花明国际幸福城和安湖改扩建等项目。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了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宁乡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案件移送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天津市鸿翔昊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2014年7月,天津市鸿翔昊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继续占用武清区汊沽港镇京津科技谷内基本农田70亩,并扩建厂房等建筑物。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法进行了查处,责令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当事人自行拆除23亩违法用地上的地上物,剩余47亩未整改。2017年8月,汊沽港镇政府强制拆除。案件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河北省保定市河北佳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水上乐园案。2015年,河北佳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安国市仁桥镇流托村和南章令村90.3亩耕地建设水上乐园。安国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了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罚款120.4万元。案件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河北省唐山市唐山亨旺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工厂案。2013年10月,唐山亨旺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迁西县兴城镇东河南寨村、西河南寨村282.45亩土地(耕地229.44亩)建设工厂。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了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529.564万元。案件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创新创业园区“135工程”建设指挥部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2015年11月,东安县创新创业园区“135工程”建设指挥部违法占用东安县白牙市镇鹿鸣村447.7亩土地(耕地119.7亩)建设厂房。东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了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罚款487.6241万元。县经开区企业服务局主要负责人和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分别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国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马坪机动车驾驶员训考中心违法占地建设物流园案。2015年7月,象州国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马坪机动车驾驶员训考中心违法占用象州县马坪镇新圩村、石社村561.08亩土地(耕地132.27亩)建设物流园项目。象州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了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罚款160.93万元。马坪镇有关副镇长被党内警告。案件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陕西省渭南市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案。2015年3月,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用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510亩土地(耕地216亩)建设产业升级项目。韩城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了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510万元。龙门镇有关副镇长和企业有关负责人分别被给予行政记过和免职的处分。
九、广东省佛山市钟某等人非法开采陶瓷土案。2014年8月,钟某等7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鱼塘改造为名,擅自在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六和村开采陶瓷土。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依法进行了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54万元。案件涉嫌非法采矿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钟某等7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至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