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给网购纠纷"画像" 一半纠纷与食品有关
上海法院给网购纠纷"画像" 一半纠纷与食品有关
2017-11-13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11月13日电 记者余东明 通讯员王治国 近年来,电子商务爆发式发展,网购合同纠纷也呈持续上升趋势。那么,网购中都有哪些“坑”,怎样才能更好维护网购的合法权益呢?今天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及5个典型案例,并与1号店等电商平台代表座谈,用翔实的数据,给网购纠纷“画像”,也给电商与网购达人提出了建议。
这份白皮书选择了从2015年到2017年6月川沙法庭审判的网购合同纠纷进行分析。共计138件案例,一审以简易程序结案就有128起,平均审理期限为61天。
白皮书显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多发于日常消费领域,涉案商品主要集中在食品、电子产品、日常家居用品等门类。其中,食品占据了一半以上,纠纷诉请事由主要围绕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标签说明等问题。
随着进口食品的热销和监管真空,国内经销商对部分国外保健食品以“普通食品”报关进口销售,不少案件中消费者主张网购食品中辅酶Q10、左旋肉碱、蜂蜡、番茄红素、乳制品添加剂等添加含量标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而起诉要求退赔。
而在这些网购合同纠纷中,“职业打假人”的身影也是频频出现。被告电商通常以原告“知假买假”,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为由抗辩,而职业买家型的原告已将各项法律规定研究透彻,可谓“有备而来”,由此诉讼要求惩罚性赔偿,主张金额较高,导致调解工作较难开展。
同时,白皮书分析,网购主体多元化下平台法律地位不明确,成为影响网购维权的因素之一。
据介绍,在自营模式下,平台商理应对商品质量尽到审核和瑕疵担保义务,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而部分电商因自身经营需要成立多家主体公司,当消费者起诉平台的注册公司时,平台却以发票抬头开具主体系其他公司为由抗辩主体不适格,消费者因程序上主体变更需多次诉讼而异议较大。
在入驻商家模式下,平台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平台应提供销售者的具体信息。由于平台对入驻商家的注册、经营、管理缺乏严格有效的规范机制,审理中即使平台商披露商家信息,也存在注册地空挂、无法送达、公司注销等情况,影响案件事实查明。
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商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制定对己方有利的格式条款,此类格式条款一般表现为“购物须知”、“购买流程规定”、“售后服务规则”以及“退换货须知”等主页栏目下的子标签,消费者在平台注册用户时未加以仔细阅读,只要点击“接受”或者“已阅读”,并按下确认键的同时,这些条款就已经生效并成为规范双方间交易关系的有效合同的组成部分。发生纠纷时,消费者主张平台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且条款显失公平,对于格式条款效力的判断成为案件审理的主要难点。
此外,电商平台有关商品定价、宣传不规范等问题如何承担责任,也是审判实践中较常面临的问题。
浦东法院副院长傅玉明表示,浦东法院将对“网络购物”相关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等争议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合理认定和区分不同经营模式下平台对商品销售的管理责任和审验义务。涉及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及时了解相关监管标准,更新业务知识,向食药品质检部门等职能部门咨询沟通,破解食品安全纠纷的“专业壁垒”。借助专家学者等外部智力资源,对类型化的疑难复杂案件所涉法律问题开展研讨交流,协助法院公正高效办理相关案件,有效保护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合法权益,形成更加完善的网络购物发展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