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波建议明确界定“滥诉”并建立惩戒制度
张海波建议明确界定“滥诉”并建立惩戒制度
2018-03-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日前,张海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全国关于“滥诉”案件的审理已有多起先例,甘肃法院也出现了较多滥诉的当事人,涉及案件数量达百余件。“滥诉”案件的主要特征有:起诉人拥有诉权,但明显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主观上存在恶意,起诉人不诚实、不善意行使诉权;客观上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给法院造成极大干扰。
张海波建议,在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明确界定“滥诉”,并建立相应的“滥诉”惩戒制度,如将不听劝告的“滥诉”当事人通过法院诚信系统予以公布;要完善规制“滥诉”的相应程序,做好充分的释明,告知规制“滥诉”的规定,将下一步要采取的处罚措施告知,同时告知有为自己申辩的权利;最后,在听取申辩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惩戒措施。
张海波还建议,修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适当提高行政案件受理费。对于涉嫌“滥诉”的,一经认定,对方当事人因应诉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律师代理费等都可以裁定由原告承担,对于重复起诉的,案件受理费应当加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