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担保或“背锅” 签协议前这三方面需注意
慎重!担保或“背锅” 签协议前这三方面需注意
2018-04-15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资料图片)
□ 法制网记者 范天娇 法制网通讯员 严翠
担保不是儿戏,有的时候碍于情面或者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在借条上签了个名,就有可能面临与债务人共同担责的法律风险,一旦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担保人就必须按照约定承担还款责任。
这样的“背锅”你了解吗?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担保中的相关风险点采访了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法官,请他们为我们支招解惑。
替夫担保有钱不还被处刑罚
安徽省寿县的刘某因为替丈夫向银行担保借款,不仅要承担连带还款义务,还因拒绝还款被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5月28日,刘某的丈夫赵某向银行贷款5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利率为14.58%,担保协议上写明借款人乙方配偶同意对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刘某不识字,由赵某在担保协议上代签姓名,刘某在名字上按了手印。后来赵某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向法院起诉。2013年4月24日,寿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赵某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合计51604.32元,妻子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判决后,刘某经银行多次催要后夫妻俩仍未还款,银行只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夫妻两人都是低保户,除务农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案件只得暂时搁浅。2016年5月25日,刘某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约37万元。在有能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刘某仍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法官将刘某拒执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几日后,刘某被公安机关带走,赵某向法院缴纳了约12.7万元的执行标的款。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现实生活中很多债权人都会要求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最终因为债务人无法还款,只得担保人出来“扛”。一些担保人后来因为拒绝还款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老赖”,甚至还有可能成为拒执犯罪的被告人。
在这起案件中,刘某对于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有隐匿、转移财产事实,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且在一审宣判前已经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法院依法对刘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担保人履责后可以追偿
寿县法院副院长王淑美告诉记者,按照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为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在以往实践中,对于执行担保中担保人是否享有追偿权以及如何行使,基于法律、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各方观点不一。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法在解读时指出,经反复讨论,考虑到担保人是否对被执行人享有追偿权往往取决于担保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约定,不能一概而论,对此法律关系执行机构不宜介入。最终,执行担保规定明确担保人可以通过诉讼进行追偿。
签担保协议前注意三方面
“老百姓对担保认识欠缺,对担保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明确,往往由于磨不开面子,碍于人情轻率担保,直至‘引火烧身’,给自己甚至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乃至于灾难。”王淑美提醒说,如果要做担保,需要注意三个方面,来规避风险。
首先,作为保证人在承保的时候必须要对债务人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及信誉状况等有足够的了解,也要明白自己签下协议后可能要承担的债务状况。
其次,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只要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间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需过问债务人是否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因此保证人在承保时,应尽量明确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王淑美解释说,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保证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保证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可以向债务人追偿,降低担保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