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老赖,子女遭殃”,法院给衡水一中的司法建议书!
“父母老赖,子女遭殃”,法院给衡水一中的司法建议书!
2018-07-09 来源: 法治时空 作者:admin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为其子女入学支付高昂学费,初衷在于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非限制孩子们接受教育的正当权利,在家长失信的情况下,孩子可能面临入学不被录取或勒令退学、转学等被动局面,势必给孩子身心造成影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家长应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以免自己的失信行为波及无辜的子女,影响到孩子们的学习和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桃城区法院已向衡水市第一中学、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辖区内所有相关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2018)冀1102法建字第5号
衡水市第一中学:
2006年1月,中央政法委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总体部署。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应有之意,而完善执行措施,构建联动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依法加大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力度是我们“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必然出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自向“基本解决执行难”宣战以来各方联动,已经有铁路、民航、出入境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本人在餐饮、娱乐、住宿、出行等多方面进行了限制,取得了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对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院校方面的限制尚为薄弱环节,群众反映强烈。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特建议:
1.你校招生简章需载明:“报名学生家长必须没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记录;
2.对你校所招录学生父母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凡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者,一律不得录取;
3.对已招录学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经发现,应责令退学或转校到公办学校。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研处结果于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七日内函告本院。
联系人:郝路路
联系方式:0318-2818637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七月三日
可以说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的这封司法建议书,有理有据有节,情深义重,值得其他法院借鉴推广。
那么,除了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之外,对于被执行人还有哪些措施呢?细数盘点那些令老赖“恐惧”的规定!
▶特殊行为禁止
1、禁止出入境
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
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3、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
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
以上2、3虽然是部分法院进行的措施,根据限制失信人的强力措施,可能会慢慢得到推广。
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案例一:银川市兴庆区法院2015年始通过冻结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予审核的方法,执结了多起执行案件。目前,该法院执行局正在和辖区内的多个部门进行协调,打算进一步扩大冻结“老赖”的其他资格证及相关证明,让一些靠“证”吃饭、靠“证”生活的老赖寸步难行。
案例二: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法院在一起抚养费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某长期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拥有B本驾驶证,并从事货运工作,于2017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驾驶证,不给其驾驶证年检的机会,消除其对抗执行的本钱。
▶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
a)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b) 发行债券限制。
c) 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d) 股权激励限制。
e) 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f) 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g)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a) 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b) 获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职资格限制
a)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b) 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c)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d) 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e) 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f) 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g) 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h) 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资格限制
a) 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b) 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c) 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荣誉和授信限制
a)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b)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c) 授信限制。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a)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b) 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c) 使用草原限制。
d) 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请自行详细阅读《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用的是“限制”,当然也包括禁止。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其他限制
1、通信限制
2017年,山东高院在破解“执行难”上出大招,协同省通信管理公司通过通信网络对“老赖”施以惩戒,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由淄博中院指定为试点法院,就实际操作执行出台具体方案。2017年4月20日,张店区人民法院向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通信公司予以协助执行,在全国率先对“老赖”实施通信限制。
2、“失信人彩铃”措施
2017年8月14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与黔南州电信、移动、联通各运营商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失信通信惩戒构建协作联动机制的暂行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开通“失信人彩铃”。除此之外、广州法院、泉州法院、南京等等众多法院都已经纷纷加入为失信人定制“失信人彩铃”的措施,老赖将越来越难以遁形。
3、执行中手机定位
2017年8月9日,四川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分公司联合签署《手机定位被执行人实施办法》。2017年8月10日,通信公司便协助富顺法院成功定位一名被执行人,并促成这起民间借贷案成功执行,和解结案。此次联合通讯公司通过手机定位被执行人的创新工作对失信被执行人将是一记强有力的威慑。
4、老赖可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2月上海虹口法院开庭审理一劳动纠纷案件,陈某身为金融公司高管,因个人负有千万元债务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致使工商登记部门无法为其办理公司董事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据此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
5、跑到国外亦将被追责
2017年2月23日香港《南华早报》网站报道,2014年石家庄商人颜世彪从中信银行贷款5000万人民币之后举家逃往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最高法院2017年2月21日的裁决判令颜某应服从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支持银行诉求的判决。女法官谢莉·菲茨帕特里克判令颜世彪必须遵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的裁决:全额偿还贷款,外加217万人民币的利息。
6、APP标注老赖号码
北京朝阳法院2017年8月28日与360公司达成技术合作,通过“360手机卫士”APP协助法院以电话号码标注的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布。借助手机APP标注失信被执行人,将进一步提高执行威慑,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进而维护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7、公告悬赏提供财产线索
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北京朝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石家庄井陉法院、福州法院、西安莲湖法院、山东威海法院······已经一大批法院实行了财产公告悬赏制度。
8、对老赖在今日头条APP弹窗
河南省高院2017年8月18日与今日头条正式联手打造全国首家省级法院老赖网络曝光平台,充分利用豫法阳光政务头条号矩阵开展“老赖曝光”活动,助力解决执行难。
9、执行悬赏保险
2017年8月8日,四川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推出“执行悬赏保险”项目。据悉,这是旌阳法院与保险公司跨界合作,引入第三方解决“执行难”的一项新举措。
2017年8月23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签订《“执行无忧”悬赏保险服务合作协议》,在全市法院首推“执行无忧”悬赏保险,为申请执行人(债主)提供悬赏保险服务。
2017年8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两家保险公司签署框架协议,“悬赏金保险”工作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今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购买保险并进行悬赏,一旦有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执行成功,保险公司将承担举报人的悬赏金。
▶终极大招: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以上措施中最为严苛,最为有效的应当还是关于刑事责任的,应当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严格执行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多惩处多公布,广发惩戒,这样会比一系列民事方面的限制措施更为有效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