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保健品公司”恶意攀附“微信”知名度 被判赔偿腾讯25万元
“微信保健品公司”恶意攀附“微信”知名度 被判赔偿腾讯25万元
2018-08-13 来源: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讯 见习记者王婧 “微信生榨椰子汁”、“微信绿豆百合”、“微信红豆薏仁”......
乍一听,你是否会以为腾讯公司的即时通讯应用程序“微信”推出了新产品?实则不然。
这是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信保健品公司”)利用腾讯公司的即时通讯应用程序“微信”已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生产销售的带有“微信”字样的产品,导致公众造成混淆,误认为两家公司存在许可或关联关系。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微信保健品公司”侵害腾讯公司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微信保健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标有“微信”字样的商品,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此次生效裁判,首次以司法判决形式认定“微信”为驰名商标,应当给予跨类别保护,他人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据了解,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则成立于2015年10月23日,其经营的范围包括保健与健康用品、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的批发与零售等。除了公司名称外,“微信保健品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中也带有“微信”字样,有的甚至带着“微信”的logo。其中“微信绿豆百合”、“微信燕麦玉米”、“微信红豆薏仁”等罐装产品以及外包装箱上使用的标识,与腾讯公司的“微信”logo高度近似。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微信保健品公司”在2015年成立的时候,“微信”即时通讯应用程序已通过海量用户的长期使用与腾讯公司建立起稳定的联系,其“微信”字样及图形商标标识家喻户晓、广为人知,而且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了驰名商标。
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作为后成立的食品饮料类企业,在选择企业名称时,应该合理避让腾讯公司“微信”字样及图形商标标识中的部分,防止公众造成混淆,误认为两家公司存在许可或关联关系。“微信”二字与通讯、信息联系密切,而与保健品、食品饮料等商品毫无关联。“微信保健品公司”摹仿“微信”商标的主要部分在其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主观上故意攀附腾讯公司的“微信”字样及图形标识的商标知名度,对“微信”驰名商标构成了侵害,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判决,“微信保健品公司”应立即停止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在其公司名称中停止使用“微信”字样,在其网站停止使用类似于“微信”字样及图形的标识,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召回标有“微信”字样及图形标识的商品,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有专家表示,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享有特殊法律保护,可以跨不同类别享有商标专用权,而普通注册商标仅能在注册的相应类别中享有商标专用权,例如:食品类的普通注册商标仅在食品类中享有商标专用权。腾讯公司的“微信”字样及图形商标标识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则在不同类别中都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他人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当前,涉及到企业商标权的侵权案件易发多发,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合法经营发展。
早在2016年9月,一家名为“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办公场所、对外商业活动及宣传推广中多处使用“微信”字样等行为,后被佛山中院认定为商标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该公司赔付8万元,并停止使用“微信”字号作为公司名称以及办理名称变更手续。
2018年4月,某文具店销售的“小米”电源适配器因使用了与小米公司相似的商标,法院认定侵犯了小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8年4月,阿里巴巴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迪拜一家公司使用一种名为“阿里巴巴币”的加密货币筹资逾350万美元,涉嫌侵犯其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