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再次提交审议 作出多处修改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再次提交审议 作出多处修改
2018-08-2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8月27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颁布实施,并于1996年和2012年进行过两次大修。
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曾对该修正草案进行了初审。修正草案二审稿此次又作出多处修改,包括继续完善与监察法之间的衔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扩大缺席审判的范围等。
将先行拘留措施规定在移送起诉后采取
修正草案一审稿中规定,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并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人民检察院采取先行拘留措施是在案件移送前还是移送后,表述不清楚。为进一步做好与监察法的衔接,规范和保障强制措施的采取,建议明确是在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后,人民检察院即应当采取先行拘留措施。此外,还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同时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扩大缺席审判适用范围但严格规定程序
修正草案一审稿新增了缺席审判制度,规定该制度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认为,建立缺席审判制度是从反腐败追逃追赃角度提出的,但可不仅限于贪污贿赂案件,其他重大案件确有必要及时追究的,在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也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但考虑到这是一项新制度,尚缺乏实践经验,且有的缺席审判案件,文书送达和判决执行可能需要外国协助,在制度设计上需考虑到国际影响和国外通行做法,对贪污贿赂犯罪之外的其他案件,还是应当严格限制范围并规定严格的核准程序,根据国内国际大局和个案实际情况灵活掌握,稳妥实施。”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介绍说。
据此,修正草案二审稿将缺席审判适用的案件范围修改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对值班律师职责进行部分调整
修正草案一审稿中规定,值班律师的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辩护。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值班律师的职责与辩护人不同,主要应是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这样定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有关部门关于开展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要求,试点情况表明也较为可行。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值班律师提供“辩护”修改为提供“法律帮助”并删去“代理申诉、控告”的内容,同时在相关条文中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在场作出规定。
对量刑建议相关规定作进一步完善
修正草案一审稿对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以及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为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并适当限制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和人民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权力。对于其他案件,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提出量刑建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相关条文作出以下修改:一是明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二是明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辩护人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制网北京8月27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