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ATM机盗1.2万9年后还获谅解 律师:仍构成犯罪
男子ATM机盗1.2万9年后还获谅解 律师:仍构成犯罪
2019-03-24 来源:环京津网 作者:admin9年前,德阳市民唐女士银行卡里的1.2万元被人取走。今年初,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在清理积案时,发现了唐女士9年前的报案。民警经过侦查,找到了当年取钱的廖先生。近日,廖先生如数归还了1.2万元,并取得了唐女士的谅解。但律师表示,廖先生的行为仍构成犯罪。
人脸识别技术找到嫌疑人 主动退赃获谅解
2010年3月23日,唐女士到ATM机转款。这时,她接了一个电话便转身离开,但忘了取走银行卡。
随后,当时还在德阳工作的乐山人廖先生来到了ATM机前。连续几次插卡失败后,他发现ATM机中还插着一张银行卡。“他刻意看了一下屏幕,发现显示有取款提示,他就尝试取了两千。接着又连续点了几次,总共取了一万二。”办案民警说。
唐女士回忆,当时她正在接电话,手机突然收到几条取款短信。这时,她才想起没取卡。等回到ATM机时,银行卡早已不见踪迹。唐女士立即报警。
“我们调取了ATM机周边的监控视频,我们也发了协查通报,但没有多大效果。”办案民警说,由于当时还没有人脸识别技术,所以无法通过视频来寻找嫌疑人。不久前在清理积案时,唐女士当年的报案被民警找了出来。
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警方找到了当年取钱的廖先生。廖先生也承认当年确实存在这一行为,并表示愿意投案自首。
近日,廖先生从乐山赶到德阳,当面将1.2万元现金归还给了唐女士。“我心里面纠结了很多年,一直想找你,把钱退给你,但是找不到。又不敢去公安机关说这个事情,因为怕。”廖先生向唐女士当面道歉,并获得了谅解。加上态度端正、全额退赃,目前,警方对其处以取保候审的处罚。
律师说法: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 但可请求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投案自首,全额退赃,并获得当事人的谅解,廖先生是否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呢?
四川辅之辅律师事务所何光明律师表示,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6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本案中,廖先生秘密窃取受害人1.2万元存款,其行为已经达到《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
该案中,廖先生具有自首、认罪、悔罪情节,积极退赃并与受害人达成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据此,律师认为,基于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本案廖先生的行为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廖先生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