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决定
云南出台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决定
2019-10-1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昆明10月10日电 记者 石飞 为更好地推进云南省公益保护事业和公益诉讼工作的健康发展,促进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改善民生,推动云南省依法治省进程,推动云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今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介绍,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和制度安排。按照党中央的部署,2015年7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云南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2018年10月,云南省委出台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云南建设的意见》,对云南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8年7月,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专项报告和专题询问中,提出了人大要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支持和监督的意见建议。经过1年多的调查研究,今年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细化和规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意见,努力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记者注意到,该决定共十九条。决定细化了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现行法律等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范围规定较为原则,决定对检察机关重点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八类重点办理的案件范围。在细化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基础上,围绕“公益保护”核心,将体现我省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放射性污染、旅游消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风景名胜区、老年人权益保护等领域中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范围,使公益诉讼紧紧围绕全省工作中心和大局,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切。
决定规定了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公益诉讼要形成合力,需要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决定草案对公益诉讼中的协作配合机制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了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属于一方管辖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处理情况应及时回复对方。二是规定了监察机关在支持配合公益诉讼的内容。规定对干预、妨害、阻扰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监察机关应当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监察机关应当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依法执行公益诉讼生效判决。
决定明确了检察建议的办理工作。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方式。决定区分综合治理检察建议和诉前检察建议两种形式分别予以规定。一是规定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对有关单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等情况时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向检察机关报送整改工作情况。二是规定了诉前检察建议的宣告和公告。规定诉前检察建议可以采用宣告方式送达,宣告送达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宣告。规定了公告送达以报刊、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进行。三是强化了检察建议落实的刚性。明确了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重视的诉前检察建议,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监察机关以及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明确了行政机关不落实诉前检察建议的,监察机关应当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等措施。通过对检察建议办理工作的规定,对发挥检察建议在公益诉讼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