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规范行政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规范行政行为
2020-03-27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邢斌文□ 邢斌文
当前,疫情防控处于关键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都面临着诸多风险和压力,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也给依法行政提出了合理行政的问题。
行政决策的紧急性容易引发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为应对疫情扩散风险,需快速作出相应决策,如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进行交通管制等,但相关措施的效果具有不确定性,行政机关很难全面、准确预测相关措施产生的影响。
自由裁量使行政执法缺少具体的操作标准。为及时有效应对疫情,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赋予相关职能部门广泛职权,多地省级人大常委会也纷纷作出相应决定,授权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但是诸如交通管制、检查交通工具、封闭特定场所等措施的具体执行方式、程度等,没有明确的标准,都由有关部门自行把握,管理、执法不当很容易引发群众不满。
有关措施的调整没有明确标准和时间表。随着疫情防控局势明显好转,及时、适度调整相关管制措施就提上日程,但是疫情防控仍然面临不确定风险,原有的管制措施如何调整、放宽到何种程度,也需要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
单纯根据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原则可能无法有效应对上述问题。应当充分发挥“行政自制”理念的规范和引导作用。行政自制,即行政主体通过内部相关机制对行政行为进行自我控制,实现和谐善治。在存在风险且高度复杂的背景下,既要保证合法、高效行政,又要做到合理行政,就必须重视行政机关自我规范、自我控制的机制。
第一,通过完善内部行政程序,特别是事前程序,提高行政质量和效能。要确保疫情相关行政信息收集、报送途径通畅,确保重要数据及时、准确汇总,为信息发布和行政决策做好准备,避免信息失实、过时或相互冲突而引发消极影响。要确保行政决策程序高效、严肃,决策发布统一、权威,既能够满足应对疫情防控需要,又能够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避免朝令夕改、进退失据。特别是对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决策,应当慎重果断,并及时通过各种渠道说明理由,消除社会公众的疑虑。
第二,通过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防范和纠正行政机关不作为与乱作为。行政机关内部要强化工作纪律,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各个环节正常运转,坚决防止有关工作人员不作为,贻误时机。要定时评估有关行政决策的效果与合理性。对于不能满足疫情防控需要、社会公众意见较大的相关措施,要及时调整、改进和完善。如果发现工作中存在失误或者错误的,应当主动纠正,降低负面影响,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第三,通过合理配置行政资源,确保相关疫情防控工作的持续性。要加强对行政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的关怀。基层执法人员工作压力大、风险高,应当合理安排人员轮班、物资供应,重点做好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基层工作人员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保持工作人员的战斗力。要根据疫情防控的具体需要,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针对性调配资源,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确保人力、物资分配得当。坚持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行政机关之间、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保证各部门的工作衔接。
第四,通过实行有效的绩效评价标准和奖励机制,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尊重和支持行政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积极指导相应部门应对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难题。将疫情防控中的工作表现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因素,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引导有关部门科学决策、文明执法。及时总结基层实践中有效、可行的经验,加大对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先进事迹的宣传表彰力度。
第五,通过强调行政服务意识,推动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目前,根据实际情况复工复产已经成为与疫情防控同等重要的工作。在继续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的同时,也要强调行政机关的服务职能。有关部门除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外,还要主动为复工复产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恢复提供保障、创造条件。对原有的防控手段,应当根据形势调整,既要满足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也要预防新的疫情传播风险出现,做到“防控”与“服务”两手抓。
应对社会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准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试金石”。这次突如其来的疫情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重大考验,更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能力的检验。在特殊时期,要强调法律对各级行政机关的外在约束与规范,更要发挥各级行政机关的主动性和自律性,以“行政自制”理念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的行政行为,化解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风险与难题,为推动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转型升级积累宝贵经验。
(作者系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