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时发现新罪的处理
法庭审理时发现新罪的处理
2019-11-26 来源:http://www. 作者:admin
一、法院审判阶段发现新罪怎么办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将屈某涉嫌抢劫案退回检察院(检察院也可以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待检察院将屈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补充起诉后并案审理。若三个月审理期限将届满时未能补充起诉,检察院应建议延期审理,法院可以同意。如有必要,法院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或者先行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发现新罪后检察院应补充起诉:
基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避免重复审判 、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考虑,司法解释要求一般不能在明知有后罪的情况下先行判决,而应将前后罪合并审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这充分表明,法院并非必须要求检察机关补充起诉,而应视情况不同作相应处理;先行判决并不违法,并未绝对禁止。
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此外,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难看出,即使法院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一次或者两次延期审理的建议,申请延长审限获得上一级法院批准,其程序仍稍显冗长、繁琐。参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侦查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关于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和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补充侦查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规定,还宜作出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如此则可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先行判决的情况发生,且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也是有利的。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发现新罪后,由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罪犯因为涉嫌犯新新的罪行而重新归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阶段,导致罪犯前一个案件暂时开不了庭,不能以种种原因中止审理,不将新的案件退回到当地检察机关,而是应该在继续审理此案件的同理告知当地检察机关再补充起诉的相关事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适当延期审理或者向当地上一级的法院申请延长审理的期限,或者也可以先行进行判决。
法院审判阶段发现新罪怎么办
二、审查批捕阶段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审查批捕阶段发现漏罪的处理方式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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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此可见,缓刑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缓刑的适用对象只限于罪行较轻的人,即应当是宣告刑为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二是将缓刑犯放归社会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判断“不致再危害社会”必须从两方面入手,一是犯罪情节,二是悔罪表现。
第一,“漏罪”亦有轻重之分。本案被告人甲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且犯罪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该“漏罪”情节较轻,按规定可处以较轻刑罚,“漏罪”与前罪并罚后实际执行的刑罚,仍然属于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发现“漏罪”并不能当然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无悔罪表现。由于普法宣传不到位,多数公民对违法和犯罪的概念不清楚,有的人根本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也有的人其行为已经做为治安案件处理或进行过行政处罚,而侦查机关未将处理情况入卷,至使犯罪不能及时被发现。因此有些“漏罪”并不是因为被告人有意隐瞒罪行所致,所以不能因发现“漏罪”就否认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更不能就此推断其有危害社会的可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发现被告人甲有意隐瞒“漏罪”、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因此可以认为,对其宣告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
第三,关于“漏罪”与前罪并罚是否可再适用缓刑的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三)做出明解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据相关法律对漏罪定罪判刑,再对前罪与漏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仍符合缓刑条件,仍可宣告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以内”。
审查批捕阶段发现漏罪是可以退回到下一级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进习补充侦查。除了漏罪的情况,如果有发现新罪或者是正在审理的案件中的罪行证据不完整模糊不清的都是可以退回进行补充侦查的,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三、区分新罪漏罪
1、数罪并罚的含义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应当以行为人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罪为前提。数人共同犯数罪时,人民法院对数人应分别量刑,仍然属于对一人犯数罪,存在数罪并罚问题。数罪并罚的适用应当是在犯罪人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犯数罪,如果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2、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以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主要有: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等三种情形。数罪并罚在刑罚的科处与裁量中拥有者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四种,分别是:吸收原则,针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限制加重原则,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并科原则,针对判处主刑与附加刑的;附加刑的并罚,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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