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2019-11-26 来源:云南昆明律师网 作者:admi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高法解释》第15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这就是人民法院所享有的调查核实证据权,它体现了我国刑事审判模式的职权主义色彩。理解上述规定,要注意两点内容:
1.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的前提,是“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主要是指合议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为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证据是清楚、充分的,但某个证据或者证据的某一方面存在不足或者相互矛盾,如对同一法律事实,公诉人、辩护人各有不同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者鉴定结论等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疑问,就会影响定罪或者判刑,但是,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法庭无法及时判定真伪,很有必要先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 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使用的具体措施,包括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勘验、检查”是指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的勘验或者检查;“扣押”,主要是指扣押可用于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或者罪轻的各种物品和文件、邮件、电报等,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但与案件无关的上述物品等不得扣押;“鉴定”,是指为查明证据的真伪,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某个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确定;“查询、冻结”,主要是指依照规定查询、冻结被告人的存款、汇款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采取上述措施调查核实证据,是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并不是在行使侦查权。另须注意:上述措施中不包括搜查,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没有搜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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